精品91麻豆免费免费国产在线_男女福利视频_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小向美奈子_在教室里和同桌做校园h文

當前位置:

中級人力資源專業經濟師教材考點第十六章

發表時間:2018/3/5 15:11:5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關注公眾號

本文導航

第三節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

一、勞動爭議處理機構

(一)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由于調解程序并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是否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其他調解組織,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還可以到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前者指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沒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后者指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區域性調解組織等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仲裁權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生效裁決實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處理勞動爭議的仲裁機構。

《勞動調解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員會之間并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三方代表組成,體現了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和政府的“三方原則”,同時也決定了仲裁委員會的性質以及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

(三)人民法院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二、勞動爭議調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的概念和原則

勞動爭議的調解是指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對企業一方與勞動者一方發生的勞動爭議,以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民主協商的方式,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消除勞動糾紛。勞動爭議調解應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原則。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遵循雙方當事人自愿原則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民主說服原則。在調解勞動糾紛時,主要運用國家的法律,運用民主討論、說服教育的方法,在雙方認識一致的前提下,動員其自愿協商后達成協議。

(二)調解員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調解員依法履行調解職責,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對待。

(三)勞動爭議的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后,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與另一方當事人約見、面談等方式協商解決

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后,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積極作出口頭或者書面回應。五日內不作出回應的,視為不愿協商。協商的期限由當事人書面約定,在約定的期限內沒有達成一致的,視為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延長期限。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和解協議經仲裁庭審查,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勞動者可以要求所在企業工會參與或者協助其與企業進行協商。工會也可以主動參與勞動爭議的協商處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作為其代表進行協商。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勞動爭議的調解

企業應當依法設立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實與理由。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且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對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或者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主動調解。

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由調解委員會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項、調解的結果和協議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和調解委員會各執一份。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在規定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調解委員會應當做好記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五)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并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未按前條規定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且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沒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給付義務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三、勞動爭議仲裁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概念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爭議依法作出裁決的活動。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仲裁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法定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當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員會裁決后,對裁決不服時,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①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②受理勞動爭議案件;③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④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三)仲裁員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①曾任審判員的;②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③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④律師執業滿3年的。

(四)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第一,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時效期間,是指為了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便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爭議,而規定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提起仲裁申請的期間。超過申請時效期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將不受理仲裁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對仲裁申請時效期間補允三項規定:

一是仲裁時效中斷。在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l)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2)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二是仲裁時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三是勞動報酬爭議的仲裁時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在實踐中,還應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申請仲裁時效的規定:一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二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①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②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③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三是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此外,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①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②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問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③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第二,書面仲裁申請。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而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勞動爭議當事人提交申訴書時,要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人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第三,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王理由。對不符合規定的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不應當受理的,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四,反申請,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中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不屬于應當受理的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另案處理。

第五,開庭和裁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1)開庭。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 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一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人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2)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仲裁庭逾期末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回避。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終結后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處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辦事機構負責人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案件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六,終局裁決。下列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_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但在兩種情形下,以上仲裁裁決不是終局裁決:①勞動者對以上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②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以上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仲裁裁決的效力。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依法終局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八,仲裁公開。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九,仲裁費用。為了減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者的經濟負擔,同時保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工作經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五)仲裁管轄

(1)實行地域管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實行地域管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因而其地域管轄也不按行政區劃劃分,而是按照設立時劃分的管轄區域,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管轄地域可能與行政區劃重合,也可能不重合。

(2)申請人選擇。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就是說,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人可以選擇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3)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就是出現圍繞同一爭議雙方當事人互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兩個爭議案件時,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4)移送管轄。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或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但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5)管轄異議。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

(六)鑒定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七)仲裁文書送達

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同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八)仲裁案卷

案件處理終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對不需要保密的內容,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復印。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保存期滿后的案卷,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處理。

(責任編輯:xy)

6頁,當前第3頁  第一頁  前一頁  下一頁

編輯推薦

最近更新 考試動態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 經濟師

        [協議護航-暢學班]

        10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續學校方服務

        1680起

        初級 中級

        561人正在學習

      • 經濟師

        [協議護航-精品班]

        12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精品課程校方支持

        1680起

        初級 中級

        505人正在學習

      • 經濟師

        [豐羽計劃-暢學班]

        4大模塊 題庫練習 協議續學

        1080起

        初級 中級

        445人正在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