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和范圍
一、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規定:“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合法的原則
要求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都必須查明事實真相,準確適用法律、公正合法處理勞動爭議。貫徹合法的原則還要求,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要合法,勞動爭議的處理方法要合法,勞動爭議的處理結果要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公正的原則
要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必須客觀、公平、合理地處理勞動爭議,不能偏袒任何一方,更不能徇私舞弊。任何一方在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時,在參加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時,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相同的。
(三)及時的原則
這是指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當事人要及時申請調解或仲裁,超過法定期限將不予受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人民法院也要及時審判,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著重調解的原則
處理勞動爭議時,在查明事實的前提下,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通過說服、勸導等方式,促使爭議雙方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實行著重調解的原則,程序簡化,有利于爭議雙方相互理解,也有利于及時、徹底地處理勞動爭議。
為了充分發揮調解的作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不僅規定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而且單列一章專門規定調解程序,突出了調解的作用,意在引導當事人雙方更多地通過協商和調解解決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情形也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二是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三、不屬于勞動爭議的情形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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