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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二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人。”
1.年休假標準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年休假標準是:職工累計工作巳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川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人年休假假期。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2.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第(2)、(3)、(4)、(5)項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年休假方式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休年休假。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4.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人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人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這里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人的計發辦法也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x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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