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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后,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由于某種因素導致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一般包括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協商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法定解除是指出現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勞動合同可以被單方解除的情形。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時,勞動合同可以協商解除。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吵;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因實施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情形:
1.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