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
一、中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及農村金融體系
(一)中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動因
中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最初動因是1978年以來中國的農村經濟改革,推動了農村經濟的商品化和貨幣化,產生了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融資主體多元化的要求,并由此演繹了一場以金融機構多樣化為主要內容的農村金融體系變革。
(二)改革過程的簡要回顧
在1994年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后,中國農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并由此形成了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金融機構、政策金融機構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
(三)主要的農村金融機構
中國農村金融體系實際上由三類金融組織機構構成:(1)國家金融機構,包括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2)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3)民間融資組織、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在中國,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是中國農村的三大正規金融組織,也是中國農村最大的農村金融機構。
1.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傳統的業務領域是農業產業和農村地區,但是自商業化改革以來,中國農業銀行正努力改變這種市場定位,力求向綜合化、城市化方向發展。并撤并了一些鄉鎮及其以下的分支機構,同時也上收了部分原本屬于基層分支機構的信貸發放權限。
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范圍:
(1)辦理由國務院確定、中國人民銀行安排資金并由財政予以貼息的糧食、棉花、油料、豬肉、食糖主要農副產品的國家專項儲備貸款;
(2)辦理糧、棉、油、肉等農副產品的收購貸款及糧油調購、批發貸款;
(3)辦理承擔國家糧、油等產品政策性加工任務的企業的貸款和棉麻系統棉花初加工企業的貸款;
(4)辦理國家確定的小型農、林、牧、水利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貸款;
(5)各級政府財政支農資金的代理撥付;
(6)為各級政府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開立專戶并代理撥付;
(7)辦理業務范圍內的開戶企事業單位的存款和結算;
(8)發行金融債券,在境內外籌資;
(9)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貸款、貧困縣縣辦工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以及其他財政貼息的農業方面貸款。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特點:是國有糧棉企業的“法定、唯一的”資金供應者,單純的糧棉收購貸款銀行,將資金投向了那些周期長、社會效益大于經濟效益、還款能力差的“軟資產”,結果是不良資產負擔沉重,難以實現自求資金平衡。
3.農村信用社
農村信用社是在農村居民和企業自愿基礎上組織起來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其主要業務在于吸收農村儲蓄存款,辦理集體農業企業、鄉鎮企業、農村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的貸款業務。農村信用社有三個特點: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業務經營上的靈活性。
農村信用社是唯一的一家擁有完整鄉村網絡的金融機構,實際上由政府嚴格監管。21世紀開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推動下,農村信用社領域進行了三種模式的試點:(1)原有農村信用社框架內的重組模式,即2000-2001年進行的以縣為單位統一法人、組建省聯社為標志的江蘇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礎上改組成立的常熟、張家港、江陰三市農村商業銀行模式;(3)農村合作銀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農村信用社基礎上改組的浙江鄞州農村合作銀行試點模式。
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四項原則:一是按照市場經濟規則,明細產權關系,促進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和經營機制轉換,使信用社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市場主體;二是按照為“三農”服務的經營方向,改進服務方式,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原則,積極探索和分類實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種產權制度,建立與各地經濟發展、管理水平相適應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四是按照權責利相結合原則,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明確信用社監督管理體制,落實對信用社的風險防范和處置責任。
深化信用社改革,要重點解決兩個問題:一是以法人為單位,改革信用社產權制度,明確產權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區別各類情況,確定不同的產權形式,構建新的產權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將農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調整和放寬
農村地區銀行業準入政策調整和放寬的具體內容:
(1)放開準入資本范圍。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村鎮銀行、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等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
(2)調低注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一是在 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二是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三是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新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四是適當降低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并、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其中,農村合作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以縣(市)為單位實施統一法人的機構,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3)調整投資人資格,放寬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村鎮銀行應采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適度提高境內投資人入股農村地區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股比例。其中,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監管機構批準。
(4)放寬業務準入條件與范圍。積極支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各類銀行業務,提供標準化的銀行產品與服務,鼓勵并扶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符合當地客戶合理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
(5)調整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準入資格。
(6)調整新設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并決定。在省會城市所轄農村地區設立銀行業法人機構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
(7)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新設立或重組的村鎮銀行可只設立董事會,信用合作組織可不設立理事會。
主要監管措施:(1)堅持“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實施審慎監管。(2)根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況及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差別監管措施。(3)引導和監督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金投向;(4)建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考核體系。
(五)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
1.村鎮銀行
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村鎮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村鎮銀行在繳足存款準備金后,其可用資金應全部用于當地農村經濟建設。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充分滿足縣域內農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余資金可投放當地其他產業、購買涉農債券或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
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村鎮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村鎮銀行要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于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銀監會應根據村鎮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1)對資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的,監管機構可適當減少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或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
(2)對資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制訂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適時采取限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以及要求其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進行整改。
(3)對限期達不到整改要求、資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于15%的,可適時采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4)在限期內仍不能有效實現減負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2.農村資金互助社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社員共同利益。
農民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應滿足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在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鄉(鎮)或行政村內;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章程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誠實守信,聲譽良好;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小企業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應符合以下條件: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鄉(鎮)或行政村內;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入股資金為自由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章程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個農民或單個農村小企業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資金互助社股金總額的10%,超過5%的應經銀監會批準。社員入股必須以貨幣出資,不得以實物、貸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向入股社員頒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的入股憑證。
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作為資金來源。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應主要用于發放社員貸款,滿足社員貸款需求后確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審慎經營,嚴格進行風險管理: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對單一社員的貸款總額不超過資本凈額的15%;對單一農村小企業社員及其關聯企業社員、單一農民社員及其在同一戶口薄上的其他社員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對前十大戶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差別監管措施:
(1)資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的,可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屬地銀監機構提出限制性措施,適當降低對其現場檢查頻率;
(2)資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的,銀監機構應禁止其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限制其發放貸款,并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的力度;
(3)資本充足率低于2%的,銀監會應責令其限期增擴股金、清收不良貸款、降低資產規模、限期內未達到規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銷;
(4)農村資金互助社違反本規定其他審慎性要求的,銀監會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六)商業銀行貸款子公司與小額貸款公司
1.商業銀行貸款子公司
貸款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是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辦理各項貸款、辦理票據貼現、辦理資產轉讓、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經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貸款公司貸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信貸額度較高,貸款方式靈活。
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2.小額貸款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是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貸款服務。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準內,可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二、農村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來源與運用
資金來源是農村金融機構的負債。中國農業銀行的最重要資金來源渠道是農村工商企業存款,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重要資金來源渠道是發行金融債券和中央銀行借款,而農村居民存款是農村信用社最重要的資金來源渠道。
資金運用形成農村金融機構的資產,中國農業銀行的最重要資金運用方式是農村工商貸款,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重要資金運用方式是糧食收購與加工企業貸款,而農戶貸款是農村信用社最重要的資金運用方式。
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實際上體現著三個方面的信用關系:一是農村金融機構與中央銀行的信用關系;二是農村金融機構與客戶的信用關系;三是農村金融機構與同業之間的信用關系。
三、小額信貸
(一)小額信貸的含義
小額信貸是指通過融資中介,按照組織化、制度化、商業經營原則,為具有一定潛在負債能力的中低收入階層提供無須抵押擔保的小額、短期、連續、簡便的信貸服務。
按照經營目標不同,小額信貸機構分為商業性和福利性兩大類。商業性機構信貸業務遵循商業原則,以營利為目的;福利性機構多以扶貧為主要目標,但其利息收入必須能覆蓋交易成本和風險成本。各種模式的小額信貸包括兩個基本層次的含義:一是為大量中低收入(包括貧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務;二是保證小額信貸機構自身的生存與發展。
如果沒有相對完善的內部管理機制,小額信貸機構風險比商業銀行更高,其原因有三:第一,小額信貸機構資產組合的穩定性較傳統銀行差,短期內資產質量可能出現明顯惡化。第二,小額信貸機構單位貸款成本較傳統銀行高,如出現同樣金額的貸款損失,小額信貸機構的資本水平下降得更快。第三,小額信貸的發展歷史較短,經營者和監管當局缺乏控制小額信貸風險的經驗。
小額信貸和傳統金融的比較(見教材第84頁表3-2)。在借貸方法上,小額信貸是給予個人品行發放貸款,較少的書面證明,較多的勞動集中;傳統金融是給予抵押發放貸款,更多的書面證明,較少的勞動集中。在貸款構成上,小額信貸的貸款筆數多,每筆金額很小,無抵押,期限相對短,逾期貸款數額不穩定;傳統金融的貸款筆數少,每筆數額巨大,有抵押,期限相對長,逾期貸款數量較穩定。機構管理上,小額信貸主要由非贏利性的機構作持股人,很多由非政府組織出資建立,分散成小單元,多設立在基礎設施薄弱的邊緣地區;傳統金融采用利潤最大化的管理方法和個人持股者,由已有的受到監管的機構的外圍組織建立,組織集中,分支機構設在城市中。
(二)小額信貸與商業銀行的普通商業貸款的區別
普通商業貸款更多地是強調貸款的回收安全,因而對發放貸款時的信用保障要求較為嚴格,貧困農戶、一般農戶和農村小型企業由于難以提供銀行要求的信用保障,而難以取得貸款。發放小額貸款時,放貸者雖然也強調貸款的償還,但主要不是通過要求提供信用保障形式實現的,而是通過采取措施激勵償還的方式實現的。
(三)小額信貸的提供者
小額信貸的提供者,除了所有正規金融機構以外,還包括NGO、以成員為基礎的合作組織、非正規金融組織和行為。各種小額信貸的提供者,在小額信貸發放過程中具有不同的優劣勢,見教材第85頁表3-3。
(四)孟加拉鄉村銀行小額信貸模式
孟加拉鄉村銀行(GB)和印度尼西亞人民銀行(BRI)被認為是國際標準化的小額信貸模式。孟加拉國鄉村銀行模式是福利主義小額信貸的代表,強調項目的社會功能,即幫助貧困者解決基本生存問題并建立持續發展的能力。而印度尼西亞人民銀行代表的是制度主義小額信貸模式,強調機構本身在財務上的可持續性。
兩種小額信貸模式的比較:(1)性質上,GB基本上是社會服務組織,BRI是純粹的金融機構。(2)管理系統,GB依靠專家進行管理,工作隊伍以技術人員為主,BRI是以金融系統的運行方式來管理,工作人員是銀行雇員。(3)利差,GB的利率比較適合貧困者需求,BRI更多考慮金融機構在財務上的可持續性。(4)吸收儲蓄。GB不吸收存款,但是要求貸款者每周繳納小組基金,BRI把吸收儲蓄作為重要的本金來源,是銀行借以生存的條件。(5)組織機構約束,GB是依靠貧困者的自己組織,利用貧困者自己管理自己,BRI是外部組織,是獨立的金融系統。(6)還貸率。兩種小額信貸都保持著高還貸率的記錄,但是,GB主要建立在貧困者項目成功的基礎上,BRI的高還貸率主要依靠金融制度的強制。(7)可持續性,BRI把機構的可持續性放在第一位,但它在一定程度上遠離了小兒信貸的第一個目標即幫助貧困者,它的服務對象是農村中的次貧階層。GB模式運作成本高,至今沒有解決收益覆蓋成本的問題。
(五)中國小額信貸模式
中國開展的小額信貸項目,根據項目資金來源及其組織形式的不同可以歸納為四大類。第一,國際組織獨立援助的小額信貸項目,包括聯合國計劃開發署、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聯合國人口基金會、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中國的小額信貸項目。
第二,利用國內扶貧資金開展的扶貧小額信貸,包括政府主導推動模式(以陜西商洛地區為代表)、政府推動、部門充分參與模式(以云南省為代表)、政府推動、社團指導經營模式(以四川省為代表)、政府推動、扶貧社經營模式(以河北省為代表)。
第三,國際資金與國內資金相結合的小額信貸項目,如中國社會科學院與福特基金會、孟加拉GB銀行共同組織的河南虞城項目,均屬于這一類型。
第四,正規金融機構開展的小額信貸,比如,中國農業銀行小額貸款扶貧到戶貸款、農村信用社農戶聯保貸款、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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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