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可持續發展
一、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提出
可持續農業觀念的提出。1972年,聯合國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與環境大會”,通過了著名的《人類環境宣言》。1988年,糧農組織在荷蘭丹波召開國際農業與問題大會,向全球發出了“關于可持續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丹波宣言和行動綱領”,提出了發展中國家是“可持續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新戰略。
可持續農業從構想到具體實踐。1992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了《21世紀議程》,把農業和農村的可持續發展作為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和優先領域。1996年,糧農組織羅馬世界糧食首腦會議,進一步明確了可持續農業發展的技術和要點,突出了“新的綠色革命”技術,指出包括新品種、化肥、灌溉和農藥技術在可持續農業中的意義和作用。我國可持續農業的發展源于1981年“中國生態農業”概念的提出。
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內涵
1991年,聯合國糧農組織與荷蘭政府聯合召開農業與環境國際會議,通過了《登博斯宣言》,對可持續農業作了經典定義。這個定義有四個要點:第一,“不造成環境退化”,即人類與自然建立一種非對抗關系。第二,“技術上適當”,生態經濟系統得合理化,以最為適用合理的技術為主導。第三,“經濟上可行”,要控制投入成本,提高經濟效益,避免國家財力和農戶財力不支。第四,“能夠被社會接受”,生態環境變化和技術革新所引起的社會變化,應當控制在社會承受范圍之內。
總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內涵很豐富,雖然迄今沒有完全統一的定義,但有三點是獲得共識的:第一,都強調不能以犧牲子孫后代的生存發展權益作為換取當今發展的代價。第二,均認為可持續農業要兼顧經濟的、社會的和生態的效益。第三,包括“硬件”和“軟件”兩大要素。“軟件”是指可持續農業的外部環境,即人們的觀念、政策體制等,“硬件”是指技術上的創新。
三、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基本特征
生態可持續性(基礎):自然過程及生態系統的永續生產力和功能
社會可持續性(目的):發展機會的代際平等和代內平等
經濟可持續性(主導):產量的持續性
四、農業可持續發展面臨的挑戰
我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中存在嚴重問題,如下:農業資源銳減、農業生態環境不斷惡化、農業發展后勁不足、農村勞動力素質普遍較低、剩余勞動力數量較多。
五、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1991年,聯合國糧農組織與荷蘭政府聯合召開農業與環境國際會議,通過了《登博斯宣言》,對可持續農業發展提出了三個基本目標:第一,積極增加糧食生產,保障糧食安全(糧食持續增產安全目標)。第二,促進農村綜合發展,擴大農村勞動力就業機會,消除農村貧困(農村綜合發展脫貧致富目標)。第三,合理利用和保護農業資源,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環境良性循環目標)。
六、農業可持續發展的主要模式
發達國家的主要模式:美國的“低外部投入的可持續農業”模式、“高效率可持續農業”模式;德國的“綜合農業”發展模式;日本的“環境保全型可持續農業”發展模式;法國的“環境保護型可持續農業”發展模式
我國的主要模式及現狀:20世紀80年代提出了生態農業發展模式,經過10多年的發展,我國已有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生態農業試點2000多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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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