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我國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1993年9月2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廣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調整市場競爭過程中因規(guī)制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除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還包括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廣告法、價格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涉及競爭規(guī)范的內容。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兩類:①在市場競爭中,經營者之間不正當競爭關系(以經營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為前提);②監(jiān)督檢查部門與市場競爭主體之間的競爭管理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為三個層次:①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目的)}②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③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
(二)不正當競爭法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應當遵循下列市場競爭規(guī)則:①自愿、平等、公平;②誠實信用;③尊量并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所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就是指經營者違反上述競爭規(guī)則和法律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三個特征:①主體;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強調經營性和營利性,不包括政府機關法冬)。②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即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③后果: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強調是損害其他經營者利益,而非消費者利益,后者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
(三)不正當競爭法行為的種類
1.假冒行為
即經營者通過假借或者冒充其他商品的名稱、注冊商標、包裝等方式,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yè)競爭者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①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②與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混淆;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④偽造、冒用各種質量標志和產地的行為。
2.商業(yè)賄賂行為
即經營者暗中給予對方交易人員或者其他對交易具有影響的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圳爭取交易機會的行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但是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人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3.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也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4·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
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yè)秘密,是指經備者不正當獲取、披露或使用權利人商業(yè)秘密的行為。具體包括:①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③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yè)秘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yè)務關系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
5.低價傾銷行為
是指經營者為排擠競爭對手以便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下列4種情況不屬于低價傾銷行為。①銷售鮮活商品}②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③季節(jié)性降價I④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有獎銷售是一種有效的促銷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獎銷售行為,而僅僅對下列破壞競爭規(guī)則的有獎銷售加以禁止:①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②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③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④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柘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⑤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⑥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7.詆毀商譽行為
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
(四)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具有行政執(zhí)法職能。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由其他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依照其規(guī)定。這里所謂的“其他部門”,主要指與市場管理有關的其他行政職能部門,如商務都有權對國內貿易和涉外貿易中的不正當
競爭行為進行監(jiān)督;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有權對有關質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jiān)督I物價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等部、委,依法也有權對與其職能、行業(yè)相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五)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對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且應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經營者、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侵權行為、銷售偽劣商品行為、商業(yè)賄賂行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刑法將侵犯商業(yè)秘密犯罪行為作為罪行之一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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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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