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廣大考生做好2011初級經濟師考試復習,網校編輯特整理初級人力講義,供大家參考!
勞動爭議調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的概念和原則
勞動爭議的調解,是指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對企業一方與勞動者一方發生的勞動爭議,以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民主協商的方式,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消除勞動糾紛。勞動爭議調解應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原則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遵循雙方當事人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民主說服原則
在調解勞動糾紛時,主要運用國家的法律,運用民主討論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在雙方認識一致的前提下,動員其自愿協商后達成協議。
(二)調解員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三)勞動爭議的調解程序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勞動爭議,一般包括調解準備、調解開始、實施調解、調解終止幾個階段。
按照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四)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