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概述
知識點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概念 與分類
1.概念:通常由工程發包方作為招標人—承包方-投標人
2.分類:勘察招投標、設計招投標、監理招投標、施工招投標、重要的設備和材料招投標等
知識點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0年原國家計委發布第3號令
1.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5項,細項也要搞清楚)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2.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3)體育、旅游等項目;
(4)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5)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3.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4.國家融資項目
(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5.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2.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
2015年教材對本部分進行了調整,由原10項調整為8項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
3.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4.需要采用專利或專用技術
(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5.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如自建自用且資質符合的)
6.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
7.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8.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規模標準
知識點三、工程建設招標的原則
一、公開原則
信息公開、條件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
二、公平原則
三、公正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知識點四、招標投標的行政管理
五、招標投標的行政管理
1.協調與法規配套-國家發改委
2.審批-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準項目的招標方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以及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范圍(發包初步方案)。
3.招投標過程的監督執法-分部門管理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招投標活動監督。
5.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監察機關實施監察。
6.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7.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分部門管理,如工程招標代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標代理-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督檢查-國家發改委組織稽查特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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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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