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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范圍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單位面積為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農村。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3、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分級幅度稅額稅率。每平方米土地年應納稅額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30元;
(2)中等城市1.2元~24元;
(3)小城市0.9元~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12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規定的最低稅額的30%。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單位稅額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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