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
(一)監事會的組成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二)監事會的性質及職權
監事會是對董事、經理執行業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的專門機構。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職權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職權基本一致,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①檢查公司財務;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法律規定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法律有規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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