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第三十五章其他法律制度中產品質量法律制度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五、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一)產品質量法的基本概念
產品質量法:調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和產品質量責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了解廣義和狹義的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1)天然的物品,不用于銷售的物品,不屬于該法所稱的產品;(2)建設工程不適用該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例題·單選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所稱產品不包括( )。
A.建設工程 B.服裝 C.建筑構配件 D.酒類
『正確答案』A
(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1.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部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2.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產品質量抽查制度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抽查的重點,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2)質量狀況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其抽查的產品的質量狀況公告。
(3)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及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是由企業自愿申請,由認證機構依據國家頒布的標準依法進行的。
3.產品質量的社會監督
(三)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生產者的義務包括作為的義務和不作為的義務。
作為的義務 | 產品質量的要求: ②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②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的廠名和地址 ③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④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⑤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⑥特殊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運輸注意事項(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
|
不作為的義務 | ①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②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③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④不得摻雜、 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
【例題·單選題】(2009年)關于生產者產品質量義務的說法,錯誤的是( )。
A.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B.產品應當具備其應有的使用性能,但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C.限期使用的產品,應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D.裸裝的食品必須附加產品標識
『正確答案』D
(四)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l.進貨驗收義務 | |
2.保持產品質量的義務 | 如果進貨時的產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時發生質量問題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
3.有關產品標識的義務 | 銷售者不得更改、覆蓋、涂抹產品標識,以保證產品標識的真實性 |
4.遵守有關禁止性規范 | ①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②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③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④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
(五)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1.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律區分生產者和銷售者,采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1)生產者的嚴格責任 | 只要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存在法定的免責情形: 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
(2)銷售者的過錯責任 |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銷售者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2.產品責任的求償對象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3.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失賠償
了解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賠償范圍。
4.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相關文章:
關注:經濟師考試報名條件 考試教材 考試報名常見問題 短信提醒
輕松通過經濟師職稱評審,可同時參與中大網校舉辦的職稱英語網絡輔導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