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廣大考生做好2011初級經濟師考試復習,網校編輯特整理初級人力講義,供大家參考!
違反勞動標準的法律責任
1.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律責任
按照我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韻,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2.違反年休假規定的法律責任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法律責任
為了保證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