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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存款利息的計算
一、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
(一)基本規定
1、存期的規定
2、利隨本清,不計復利:除活期按年結息。
3、計算起點和尾數規定。
4、利率單位及其換算:
年利率=月利率*12
月利率=日利率*30
年利率=日利率*360
(二)《儲蓄存款條例》對儲蓄存款利息計算的規定
1、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部分)提前支取,全部(部分)按支取日掛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2、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超過原定存期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外,按支取日掛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3、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定期存款利率計息,不分段計息(不調整利率水平)。
4、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5、定活兩便儲蓄存款
(1)實存期不到三個月的,按活期利率計息。
(2)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不滿半年的,按定期整存整取三個月利率打六折計息;
(4)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定期整存整取半年利率打六折計息;
(5)存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無論存期多長,按定期整存整取一年利率打六折計息;
(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1、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4、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含)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停征收個人所得稅。
5、個人活期存款在每個季度的最后一個月20日結息一次,涉及到的2008年10月9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還要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利息金額*稅率
(四)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方法
1、活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方法
活期儲蓄存款每季末月20日為結息日,結算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活期儲蓄存款利息計算主要是積數計息法。
(1)積數計息法。
計算公式:
計息積數=每次存款余額*存期
計息積數和*日利率=應利息
2、定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方法
(1)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
計算公式:應付利息=本金×月數×月利率
逾期支取計算公式:逾期部分利息=逾期本金×活期儲蓄利率×逾期天數
應付利息=到期利息+逾期部分的利息
(2)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息計算——積數計息法和每元平均利息計算法
A、積數計息法
積數和=(首項+末項)×項數÷2
利息=[(末次余額+首次存額)×存入次數]÷2×月利率
或:利息=每月固定存額×存入次數×(存期+1)÷2×月利率
B、每元平均利息計算法:
每元平均利息=(存入次數+1)÷2×月利率
應付利息=存款余額×每元平均利息
3、定活兩便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方法
存期不滿三個月的利息=本金×實存天數×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
存期滿三個月的利息=本金×實存天數×相應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60%
4、自動轉存和約定轉存的計息方法
(1)自動轉存利息的計算
第一存期利息=原存款×利率×期限
轉存款金額=原存款金額+利息
(2)約定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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