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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預習講義(113)
第二節 所有權
一、 所有權概述
1、所有權定義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注:(1)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2)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2、征用: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二、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一)國家所有權
1、國有財產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均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2、國有財產范圍:
(1)礦藏、水流、海域
(2)城市土地、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3)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4)野生動植物資源
(5)無線電頻譜資源
(6)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7)國防資產
(8)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
(二)、集體所有權
(三)、私人所有權
三、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1.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3.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四、相鄰關系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五、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如:甲、乙按20%和80%的份額共有1間房屋)和共同共有(如夫妻財產)。
(補: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權。對共有財產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
1.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2、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六、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1、善意取得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2、拾得遺失物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所有權人等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所有權人等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3)、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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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