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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教材知識點第三十三章(1)

發表時間:2012/9/6 9:44:2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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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當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正是民法的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作為當事人各方,不論他們之間是否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級關系,只要他們參加到民事法律關系中來,那么他們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就只體現出民事主體的身份,其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所以,在合同關系中是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命令和服從的關系的。

2.合同是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是一種合意行為,是在自愿的基礎上平等協商的結果。當事人何時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內容如何,完全由當事人依法自由協商確定。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的效力不僅及于合同當事人各方,同時也及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因此,在訂立合同時,不僅合同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而且合同以外的其他主體也不得對合同橫加干涉。

3.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是一種協議,因此任何合同都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是合同區別于單方法律行為的顯著特征,它表明合同的當事人一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參加的。合同的成立不僅需要有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還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雖然當事人雙方都進行了意思表示,但是備自的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的話,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4.合同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來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都是民事性質的,非民事性質的行政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不屬民事合同的內容。同時,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如婚姻、收養、監護等,也不由合同法調整,民事合同的內容實際就是民事財產關系中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合同的分類

對于合同的分類,大致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基于法定形態對合同進行的分類,這是指合同法中直接規定的各種有名合同;一是在合同法理方面對合同進行的分類,屬于學理上的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分成不同的種類。

1.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以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合同各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在雙務合同中,各方當事人不僅都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而且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的,己方的權利正是他方的義務,而他方的權利又正是己方的義務。例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只負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負擔義務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單務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一方只有義務,即按照約定使用借用物并按期歸還借用物,除此之外,借用人不享有任何權利;而出借人則只享有請求借用人按期返還借用物的權利,并不負擔任何義務。

2.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稱不要物合同。所謂不要物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不需要以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的條件。在合同法中凡是沒有規定以實際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條件的合同都是諾成合同,絕大多數合同都是諾成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一方當事人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實踐合同也稱要物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屬于實踐合同。

3.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一定的名稱,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和特定規則的合同,簡言之,是指在法律中有明文規定的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9章至第23章中規定的15大類合同都是有名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沒有確定一定名稱,又沒有作出特別規定的合同,這類合同又稱為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屬于無名合同。實踐中,當事人訂立的無名合同只要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就可以是有效的,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則的。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相反,如果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的,就是不要式合同。從形式上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究竟采取何種特定的方式,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

5.主合同和從合同

根據有關聯的合同之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不能單獨存在的,必須以豐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也稱為“附屬合同”。例如,在當事人之間訂立有借款合同和為保證履行該借款合同的擔保合同時,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擔保合同就是該借款合同的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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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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