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第十九章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中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五、國際金融監管協調
(一)巴塞爾協議產生的背景與發展(了解)
巴塞爾協議產生的直接原因:國際性銀行倒閉事件和國際貸款違約事件使得監管當局全面審視擁有廣泛國際業務的銀行監管問題。
主要原因:隨著金融國際化,必須要在金融監管上進行國際協調。
1975年2月,由國際清算銀行發起,西方十國集團以及瑞士和盧森堡等12國中央銀行成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在巴塞爾協議中,影響最大的是統一資本監管的1988年巴塞爾報告、2003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和2010年巴塞爾協議Ⅲ。
(二)1988年巴塞爾報告(掌握)
1988年巴塞爾報告——《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報告》,其主要內容是確認了監督銀行資本的可行的統一標準。
1.資本組成,巴塞爾委員會將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 | 又稱為一級資本,包括實收股本和公開儲備,這部分至少占全部資本的50% |
附屬資本 | 又稱為二級資本,包括未公開儲備、資產重估儲備、普通準備金和呆賬準備金、混合資本工具和長期次級債券 |
2.風險資產權重
風險資產權重就是根據不同類型的資產和表外業務的相對風險大小,賦予他們不同的權重,即0%、10%、20%、50%和100%。權重越大,表明該資產的風險越大。
3.資本標準
到1992年底,所有簽約國從事國際業務的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即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比率不得低于4%。
4.過渡期安排。1987年年底~1992年年底
【例題1·單選題】(2008年)巴塞爾協議將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以下屬于核心資本的是( )。
A.公開儲備
B.資產重估儲備
C.呆賬準備金
D.長期次級債券
『正確答案』A
【例題2·單選題】(2010年)1988年的《巴塞爾報告》規定,銀行的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本的比率不得低于( )。
A.5%
B.4%
C.6%
D.8%
『正確答案』B
(三)2003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掌握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以及市場約束。
1.最低資本要求 | 巴塞爾委員會繼承了過去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想,將資本金要求視為最重要的支柱,但新協議的資本要求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 (1)對風險范疇的進一步拓展。當前信用風險仍然是銀行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但是委員會也注意到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影響和破壞力。 (2)計量方法的改進。 (3)鼓勵使用內部模型。 (4)資本約束范圍的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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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 巴塞爾委員會希望監管當局擔當起三大職責:(1)全面監管銀行資本充足狀況;(2)培育銀行的內部信用評估系統;(3)加快制度化進程。 | |
3.市場約束 | 強調以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 |
【例題1·多選題】(2004年)在2003年《新巴塞爾協議》中,被稱為“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的是( )。
A.治理結構
B.最低資本要求
C.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D.內部評級模型
E.市場約束
『正確答案』BCE
【例題2·多選題】(2008年)根據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監管當局的主要職責應包括( )。
A.提供充分的安全網
B.全面監管銀行資本充足狀況
C.培育銀行內部信用評估系統
D.有效發揮最后貸款人作用
E.加快制度化進程
『正確答案』BCE
(四)2010年巴塞爾協議Ⅲ(2011年新增)
巴塞爾協議Ⅲ體現了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的監管新思維,按照資本監管和流動性監管并重、資本數量和質量同步提高、資本充足率與杠桿率并行,長期影響與短期效應統籌兼顧的總體要求,確立了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新標桿。
1.強化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 | 資本監管是本輪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巴塞爾委員會確定了3個最低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標準: (1)普通股充足率:4.5% (2)一級資本充足率:6% (3)總資本充足率:8% 兩個超額資本要求 (1)要求銀行建立留存超額資本,由普通股構成,最低要求為2.5% (2)建立與信貸過快增長掛鉤的反周期超額資本,最低要求為0~2.5% 新標準實施后,正常情況下,商業銀行的普通股、一級資本和總資本充足率應分別達到7%、8.5%和10.5% |
2.引入杠桿率監管標準 | 自2011年初按照3%的標準(一級資本/總資產)開始監管杠桿率的變化,2013年初開始進入過渡期,2018年正式納入第一支柱框架 |
3.建立流動性風險量化監管標準 | 為增強單家銀行以及銀行體系維護流動性的能力,引入兩個流動性風險監管的量化指標:(1)流動性覆蓋率;(2)凈穩定融資比率 |
4.確定新監管標準的實施過渡期 | 為期8年(2011~2018)的過渡期安排 |
(五)巴塞爾協議在我國的實施(熟悉)
為提高資本監管水平,我國已對過去的資本規定進行了修改,將新協議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內容包括在內。2011年我國開始借鑒巴塞爾協議Ⅲ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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