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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基礎教材章節知識點第二十九章

發表時間:2018/2/11 10:49:4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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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中級經濟師考試時間為11月3、4日,2018年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級、中級)將全面實行機考。2018年經濟師報名時間為7-9月份,建議考生們提前復習,以下是《初級經濟基礎》教材知識點,供考生查看學習!

全本教材>>>2018年《初級經濟基礎》教材章節知識點匯總

第二十九章 民法基礎知識

一、民法的概念與基本原則

知識點一、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民法調整的對象

知識點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1、 平等原則

2 、自愿原則

3、誠實信用原則

4、公平原則

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6、公序良俗原則

知識點三、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指向的事物。

二、民事主體

知識點一、自然人

公民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1、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具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2、民事行為能力。法律確認的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三類:

①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③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單純收益性質的民事活動,例如接受獎勵、接受贈與或者遺贈、繼承財產等。

3、監護。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

4、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與也為失蹤人。

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失蹤人建立財產代管制度。

(2)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

5、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知識點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2、法人分類

知識點三、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體,

合伙企業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同時不能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知識點四、國家

國家在特殊情況下才會成為民事主體,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參加民事活動。例如,對外以國家名義簽訂合同,發行國庫券等.

三、民事法律行為

知識點一、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知識點二、民事法律行為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為是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②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

③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知識點三、無效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單方行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損害國家利益和合同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知識點四、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可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主要類型包括: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行為。

知識點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需等待有權人表示承認后才能生效。主要類型包括: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其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無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的合同;

四、代理

知識點一、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廣義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間接歸屬與被代理人。既包括直接代理也包括間接代理。

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

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

②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必須有獨立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④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知識點二、代理的種類

委托代理是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可以書面行使也可以口頭形式。

法定代是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獲知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知識點三、無權代理和濫用代理

無權代理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

濫用代理權主要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和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

自己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與自己為民事法律行為。

雙方代理是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

知識點四、代理的終止

委托代理終止情形: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情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五、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知識點一、民事權利

1、民事權利的概念: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民事權利的分類

3、我國法律規定的幾種主要民事權利

(1)物權: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即法律將某物歸屬于某人支配,從而使其對物的利益享有獨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權利。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債權。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

(3)人格權:權利人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必須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

(4)身份權。權利人因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民事權利。身份權并非人人都享有,包括監護權、親屬權、榮譽權、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等。

知識點二、民事義務

1、民事義務的概念。民事義務是指民事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必要性。

2、民事義務的分類

知識點三、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義務,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他人財產、人身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根據民事違法行為所侵害的權利不同:民事責任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1、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①違約行為。②主觀過錯。

(2)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①繼續履行②違約損害賠償③支付違約金

(3)免責事由:免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

2、侵權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的,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因故意過失而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構成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

(2)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并不需要具備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而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所應負的民事責任。

包括三類情形:

①因特定主體致人損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

②因特定活動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地面施工致人損害。

③因特定物件或物質因素致人損害:產品、環境污染、建筑物、飼養動物。

在上述特殊侵權的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并不重要,關鍵的問題在于法律是否對行為人的行為規定了特別的責任,這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運用。

無過錯責任:指行為人雖然沒有過錯,只要其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就必須對該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相比較,無過錯原則是一種例外,它只適用于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

六、訴訟時效

知識點一、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知識點二、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時效期間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

3、權利最長保護期限。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知識點三、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條件:中止事由、最后六個月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斷事由:起訴;以請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張權利;承認或者任諾。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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