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
勞動規章制度指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范相關勞動關系的建立、運行的內部規則。建立勞動規章制度既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秳趧雍贤ā芬幎ǎ河萌藛挝粦斠婪ń⒑屯晟苿趧右幷轮贫?,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一、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均規定,國有企業制定勞動規章應當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對非同有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法律沒有強制必須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全國總工會等部門2012年頒布的《企業民主管理規定》規定,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包括:審議企業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二、勞動規章制度的公示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三、勞動規章制度的效力
勞動規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應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內容合法,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二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三是要向勞動者公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四、違法勞動規章制度的處理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定制度出現違法情形時,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允許勞動者以此為由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秳趧雍贤ā芬幎ǎ河萌藛挝坏囊幷轮贫冗`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秳趧雍贤ā芬幎ǎ河萌藛挝恢苯由婕皠趧诱咔猩砝娴囊幷轮贫冗`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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