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
在現代企業中,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企業董事會代表全體股東以經營管理知識、實踐經驗和創新能力為標準,選擇和任命適合于本企業的經營人員。經營人員作為所有者的意定代表人,擁有企業事務的管理權和代理權。前者是指經營者對公司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后者是指經營者在訴訟方面及訴訟之外的商業代理權。所有者和經營者的這種委托代理關系在于:①經營者作為意定代理人,其權力受到董事會委托范圍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如某種業務方向的限制、處理公司財產的限制等。超越權限的決策和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定義為重大問題的決策,要報請董事會決定。②公司對經營人員是一種有償委任的雇傭,經營人員有義務和責任依法經營好公司事務,董事會有權對經營人員的經營業績進行監督和評價,并據此對經營人員作出(或約定)獎勵或激勵的決定,并可以予以解聘。
2.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人員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旨在于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人員各自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形成了四者之間的制衡關系,最終保證了公司制度的有效運行:①股東作為所有者掌握著最終的控制權,他們可以決定董事會的人選,并有推選或不推選直至起訴某位董事的權力。然而’一旦授權董事會負責公司后,股東就不能隨意干預董事會的決策了。②董事會作為公司最主要的代表人全權負責公司經營,擁有支配法人財產的權力和任命、指揮經營人員的全權'但董事會必須對股東負責。正是由于需要建立股東與董事會之間的制約與平衡關系,法律才將股東大會確定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③經營人員受聘于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意定代表人統管企業日常經營事務,在董事會授權范圍之內,經營人員有權決策,他人不能隨意干涉。但是,經營人員的管理權限和代理權限不能超過董事會決定的授權范圍,經營人員經營業績的優劣也是受到董事會的監督和評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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