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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民航運輸專業預習講義(58)

發表時間:2013/2/20 10:18:3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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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民航運輸經濟專業的備考必看知識點,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備考2013年經濟師考試!!

第二節 國際航空法

一、《芝加哥公約》

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會議簽訂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即《芝加哥公約》,該公約是涉及國際民用航空在政治、經濟、技術等領域各個方面問題的綜合性文件,分4個部分22章96條。《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于1947年4月4日起生效。與其同時簽訂的還有兩項協定,即《國際航空過境協定》和《國際航空運輸協定》。該公約是目前國際上被廣泛接受的最重要的一個國際民航公約。

該公約的主要內容包括:

1.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

2.根據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和實踐,公約對定期和不定期飛行的權利作出了規定。

3.對從事國際飛行的航空器的國籍和航空器應具備的條件作出規定。

4.締約各國同意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通過發布特別規章或其他方法,以便利和加速航空器在締約各國領土間的航行。

5.制定國際民航技術標準和建議措施

6.關于國際航空運輸協會遞交統計資料和聯運問題的規定。

7.關于組成國際民航組織的規定。

二、《華沙公約》

華沙公約》簽訂于1929年10月12日,全稱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是國際上第一部重要的航空私法。公約于1933年2月13日生效。我國于1958年7月20日送交了加入書,公約于1958年10月18日開始對我國生效。

(一)客票內容

(1)出票地點和日期;

(2)出發地點和目的地;

(3)協議的經停地點;

(4)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行李票的內容

公約還規定,承運人對旅客交運行李除手提行李外,必須出具行李票,一式兩份,一份交給旅客,一份歸承運人。行李票上應包括以下項目:

(1)出票地點和日期;

(2)出發地點和目的地;

(3)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4)客票的號碼;

(5)聲明行李將交給行李票持有者;

(6)行李件數和重量;

(7)聲明價值;

(8)聲明運輸受本公約規定的責任規則的約束。

(三)航空貨運單的內容

公約規定,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填交航空貨運單,一式三份。航空貨運單上應包括以下各項:

(1)出票地點和日期;

(2)起運地點和目的地;

(3)協議的經停地點;

(4)托運人名稱和地址;

(5)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6)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7)貨物的性質;

(8)包裝件數、包裝方法、包裝上的具體標志和號數; (9)貨物的重量、數量、體積或尺寸;

(10)貨物和包裝的外表情況;

(11)如運費已經議定,寫明運費金額、付費日期、地點以及付費人;

(12)如果是貨到付款,寫明貨物價值;

(13)聲明價值;

(14)航空貨運單的連號;

(15)隨同航空貨運單交給承運人的文件;

(16)如果已經議定,寫明運輸完成的期限,并要注明所取路線;

(17)聲明運輸受本公約所規定的責任規則的約束。

2.海牙議定書

海牙議定書是第一個對華沙公約的修改,簽訂于1955年9月28日,全稱是《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海牙議定書于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國于1975年8月20日送交加入書,1975年11月28日開始對我生效。

海牙議定書對華沙公約的國際運輸的定義做了修改,刪去了華沙公約定義中的一些過時的政治用語,例如宗主權,委任統治權等。在其他方面并沒有修改。

海牙議定書對華沙公約有關客票的內容做出了修改:

“載運旅客時應出具客票,票上應:

(1)注明出發地和目的地;

(2)如出發地和目的地在同一締約國領土內而在另一國領土內有一個或幾個協議的經停點時,至少注明一個此項經停點;

(3)聲明如旅客航程的最終目的地或經停地不在出發地所在國內,華沙公約可以適用,在大多數情況下公約限制承運人對旅客傷亡和行李遺失或損壞所負的責任。

海牙議定書對行李票上的內容作出了修改,行李票上應載有:

(1)出發地和目的地;

(2)如出發地和目的地是在同一締約國領土內,而在另一國領土內有一個或幾個協議的經停點時,至少注明一個這樣的經停點;

(3)聲明如運輸的最終目的地或經停地不在出發地所在國內時,華沙公約可以適用,在大多數情況下,公約限制承運人對行李遺失或損壞所負的責任。

海牙議定書對華沙公約對貨單上規定的項目作了修改,將原有的17項減為3項:

(1)起運地和目的地;

(2)如起運地和目的地在同一締約國領土內而在另一國領土內有一個或幾個經停點時,至少注明一個這種經停點;

(3)向托運人聲明:如運輸的最終目的地或經停點不在起運地所在國內,華沙公約可以適用,并在大多數情況下限制承運人對貨物遺失或損壞所負的責任。

海牙議定書將對每名旅客的責任限額由原來的12.5萬法郎提高為25萬法郎,對行李、貨物和手提行李的責任限額不變。

三、反劫機國際公約

劫機是以暴力劫持航空器,迫使其偏離航線,飛往劫持者指定的國家和地點,以滿足劫機者的要求。劫機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針對國際上劫機事件的不斷發生,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大會和理事會曾做出許多決定和決議。為了防止劫持飛機和對國際民用航空的其他干擾行為,國際民航組織曾制定了三個反劫機公約和一個補充議定書。1963年9月14日訂于東京的《關于在航空器內犯罪和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是第一個反劫機公約,對公約的范圍、管轄權、機長的權利、各國的權利與責任等均作了詳盡的規定。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訂立了《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以及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爾訂立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對防止和處理、懲治劫機制訂了更明確的規則。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爾又訂立了補充議定書,即《制止在國際民用機場發生的非法暴力行為的協定書》,以補充1971年訂于蒙特利爾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我國和其他許多國家已先后加入了上述反劫機公約和補充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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