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旅游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各地、州、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旅游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施行。
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
2021年10月27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旅游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旅游經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培養造就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湛的高素質人才隊伍,促進我區旅游經濟快速發展,為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從事旅游經營管理、旅游產業規劃等旅游經濟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間的專業技術人員。
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南疆四地州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評審;參加自治區職稱評審,按照本條件執行。
第四條 旅游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評審前需參加全國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五條 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思想政治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極端滲透。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第六條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三)對在申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證書、學術、業績、經歷造假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一經發現,取消評審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
(四)在經濟服務活動中因不當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并定性為主要責任人者,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第七條 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第25號令)的相關規定,每年須參加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并達到課時要求。
第八條 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第九條 用人單位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群眾評議等方式全面考察專業技術人員的政治表現、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提出推薦意見。具有“訪惠聚”駐村、南疆學前教育支教等專項工作經歷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
第十條 高級經濟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旅游經濟專業工作滿1年。
2.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經濟師任職資格后,從事旅游經濟專業工作滿5年。
3.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任職資格滿5年,并從事旅游經濟專業工作滿10年。
(二)學識水平
系統掌握旅游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能夠設計實施旅游經濟項目或活動方案,推動旅游經濟活動有序合規展開;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旅游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旅游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三)實踐能力(經歷)
取得經濟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主持或作為骨干,從事旅游經濟專業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研究、策劃、組織和實施本專業領域工作的能力。
2.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有較強的分析、判斷、歸納、總結能力,有較強的處理旅游經營管理活動中疑難和重大問題的能力。
3.具有講授旅游專業課程和講座的能力。
4.縣及縣以下單位長期從事旅游經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本專業具有獨到見解,提出具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四)業績成果
取得經濟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獲得自治區級以上成果獎1項或地(州、市)級成果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
2.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參與完成1項以上自治區級或2項地(州、市)級本專業領域重點調研或科研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鑒定并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參與制定1項以上自治區級或2項以上地(州、市)級或4項以上縣級本專業領域改革方案、發展規劃或行業標準規范,得到相應主管部門認可并付諸實施,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4.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參與制定4項以上本專業領域工作規程、管理制度和意見建議,被本單位采用并付諸實施。
5.主持和組織開展旅游企業或景區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在組織創新、機制創新、經營管理等方面提出切實有效的改革措施,連續3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6.從事本專業工作,因業績突出被授予行業內自治區級榮譽稱號。
7.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3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縣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
8.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譯著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在自治區級以上經濟類專業刊物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獨著)3篇以上;或在國際學術會議上宣讀有價值的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國內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論文集。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需求,專業技術崗位發生變化,需參評現從事專業技術工作職稱,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自治區關于進一步明確有關職稱政策的通知》(新人社發〔2013〕101號)執行。
第十二條 本條件中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數量級別。
第十三條 本條件中的“縣及縣以下單位”是按行政區域劃分。
第十四條 本條件中提到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重要貢獻,是指直接的效益及貢獻,須提交所在單位鑒定意見和地州市、廳(局)級以上主管部門證明材料;科研項目需提交立項、結項材料或鑒定部門鑒定材料;改革方案、標準規范、發展規劃、工作規程、管理制度、意見建議等均須有原稿、原件和相應部門鑒定意見,個人排名須在前5位,被采用的須提供有關單位采用證明。
第十五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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