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交通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新人社發〔2022〕30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通運輸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通運輸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交通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交通運輸廳
2022年6月9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交通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評價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業交通經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培養造就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湛的高素質專業技術人員隊伍,促進交通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和交通事業健康發展,為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從事交通運輸經濟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間的專業技術人員。
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南疆四地州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職稱評審條件評審;參加自治區職稱評審,按照本條件執行。
第四條 申報專業職稱評審,必須具備以下思想政治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堅持正確的工作導向,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第五條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的延遲1年申報,每出現一次為不合格的延遲2年申報。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處罰)期間內不得申報。
(三)對在申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證書、學術、業績、經歷造假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一經發現,取消評審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
第六條 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5號令)和自治區繼續教育相關規定,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課時要求。
第七條 任職以來近3年(新入職不滿3年且首次申報職稱的,提供相應年限的考核結果)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
第八條 本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資格取得,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評審前需參加全國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九條 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年。
2.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學識水平
1.全面系統掌握交通運輸經濟管理理念,熟悉相關專業及現代經濟管理知識,了解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理論、發展趨勢。
2.掌握有關交通運輸經濟及相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熟悉并能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及各項配套制度。
3.具有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能夠正確處理或解決業務工作中的復雜疑難問題。
4.具備指導經濟師實踐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實踐能力(經歷)
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參與企事業單位的經濟與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獨立承擔和組織完成上級業務部門下達重要課題調研任務的能力。
2.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有較強的分析、判斷、歸納、總結能力,有處理經濟管理活動中疑難問題的能力。
3.具備講授專業課程的經歷。
4.在縣級以下企事業單位長期從事經濟管理工作,對本專業有獨到的見解,提出具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產生顯著社會、經濟效益。
(四)業績成果
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自治區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自治區級以上成果獎1項;地州市單位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地州市級成果一等獎1項;縣及縣以下單位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地州市級成果獎二等獎2項。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地州市級以上重點調研或科研項目2項,經過鑒定并實施。作為主要成員,參與科研課題研究,理論上有創新,研究成果應用于實踐并取得顯著成效。
3.作為主要成員,參與發展規劃、研究報告、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制度辦法和意見的起草,所提出的意見、建議或制定的規章制度,被本單位采用2項以上。
4.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3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5.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評估、技術鑒定和全程籌建與管理,投入使用后達到預期目標。
6.參與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的投融資項目的風險分析和管理,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7.從事本專業工作,在實踐中創新管理機制、模式、辦法,成效顯著,業績突出。
8.任現職期間,工作業績突出,被授予行業內領軍人才,青年英才榮譽稱號。
9.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3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縣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
10.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技術專著、譯著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在自治區級以上經濟類專業刊物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獨著)3篇以上;或在國際學術會議上宣讀有價值的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國內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論文集。
第十條 本條件中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數量級別。
第十一條 本條件中的“縣及縣以下單位”是按行政區域劃分。
第十二條 本條件中提到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是指直接的效益,須提交所在單位鑒定意見和地州市、廳(局)級以上主管部門證明材料;課題須提交立項及結項材料、重點課題須提交鑒定部門鑒定材料;標準制定、發展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議等均須有原稿、原件和相應部門鑒定意見,個人排名須在前5位,被采用的須提供有關單位采用證明。
第十三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交通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職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2019年試行版)同時廢止。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