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建筑與房地產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新人社發〔2022〕32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建筑與房地產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6月8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建筑與房地產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建筑與房地產經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成果,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事業單位從事房地產開發、投資經營、項目評估和土地開發、評估、經營管理、住房資金管理等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間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南疆四地州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原則,按照地州制定的職稱評審條件執行。參加自治區職稱評審,按照本條件執行。
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四條 申報人應具備以下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四)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五)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第五條 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5號令)和自治區繼續教育相關規定,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課時要求。
第六條 任職以來近3年(新入職不滿3年且首次申報職稱的,提供相應年限的考核結果)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處罰)期間內不得申報。
(二)年度考核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的延遲1年申報,每出現一次為不合格的延遲2年申報。
(三)對在申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證書、學術、業績、經歷造假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一經發現,取消評審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
第七條 系統掌握房地產經濟理論、經營管理專業知識,熟悉國家房地產經濟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熟練掌握本專業標準、規范、規程、規章;能夠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全過程和開發項目的財務可行性、社會經濟的合理性及最終成果進行系統分析和綜合評價,能承擔自治區房地產業重大經濟發展課題研究,了解國內外房地產經濟發展趨勢,較好的把握房地產市場經濟規律,對房地產行業發展和市場運行提出前瞻性預測分析。
第八條 建筑與房地產高級經濟師評審采取考評結合方式,申報人需符合全國高級經濟師考試報考條件并參加考試。
第九條 學歷、資歷符合下列條件中的1條: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見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并取得經濟師、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資格。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0年并取得經濟師、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資格。
第十條 實踐能力(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中的1條:
(一)主持或作為骨干,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研究、策劃、組織和實施工作的能力。
(二)主持或參與制定縣級以上部門、本專業領域內的改革方案、規劃、規章、技術操作規程及項目科研報告。
(三)具有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斷和綜合運用能力,能夠對本專業報表進行統計、分析、歸納,提出較高水平的統計分析報告或效益。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中的2條: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研課題1項以上,并通過相關部門成果鑒定。
(二)主持編制1項以上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實施。
(三)主持完成1項以上房地產業行業標準、規程、規范、導則、指南等編制,并已頒布實施。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的工作成果獲得地、州、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專業科技獎、優秀成果獎等獎項或榮譽。
(五)作為第一作者,在自治區級以上專業刊物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2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
(六)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十二條 本條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第十三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系列建筑專業職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新建人〔2021〕8號)同時廢止。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2年6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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