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級經濟師各專業評審執行以往申報評審條件,具體申報評審條件可登陸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中人才評價開發(職稱)專欄查詢下載。
但請注意:經濟系列人力資源專業有部分調整,具體如下:
具有高級職業指導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證書滿2年的人員,可參照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勞動關系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證書滿2年的人員,通過考核認定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勞動關系協調師、高級職業指導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證書取得時間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以下是河南省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通知詳情: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省職稱改革和經濟系列人力資源專業人員建設實際,在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們研究制訂了《河南省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9月28日
河南省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和新時代人才觀,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我省人力資源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和能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人力資源專業人才隊伍,積極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等國家和我省職稱改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全省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副高級職稱名稱為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第四條 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具體考試工作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執行。
第五條 具有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勞動關系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證書滿2年的人員可直接通過考核認定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考核認定采取答辯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實行資格評審與崗位聘任相分離。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愛崗敬業,努力進取,團結協作,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誠信意識,踐行行業規范,身體健康,能夠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三)取得經濟師或相關職(執)業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第八條 學歷及資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或相關職(執)業資格后,從事與人力資源管理相關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或相關職(執)業資格后,從事與人力資源管理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或相關職(執)業資格后,從事與人力資源管理相關工作滿10年。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需通過考試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在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相關工作滿15年。
具有會計、統計、審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相應學歷、年限條件。
(五)已具備其他系列高級職稱的人員,須現在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崗位工作,并取得經濟師或相關職(執)業資格滿1年以上,且業務考試合格。
(六)具有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勞動關系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證書滿2年。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九條 業務工作能力和經歷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統、扎實的人力資源專業理論知識,了解國家相關政策,熟悉與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國際慣例。
(二)及時了解、掌握國內外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發展動態和發展趨勢, 在實際工作中,能夠運用現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指導和改進本單位、本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對人力資源管理與服務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活動中疑難問題的能力,并能從理論上加以分析、判斷、歸納和總結。
(四)業務工作經歷須具備下列條件兩條以上:
1.主持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為骨干參與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省轄市(廳)級以上人才引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等相關政策、規劃、標準的制定,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4.主持或作為骨干,在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的就業促進、人才配置、技能培訓等具體工作方面做出顯著貢獻,解決本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5.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組織高層次人力資源行業論壇、發展研討會、項目對接會等重大活動,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6.主持或作為骨干,在提升本單位人力資源管理水平,規范人力資源管理,推進人力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等方面,制定符合單位實際情況的人力資源規劃、招聘與配置、培訓與開發、績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勞動關系管理等人力資源管理相關制度、方案、措施等,被單位采用或行業認同并經實踐證明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7.編寫或修訂過公開出版發行的人力資源管理相關的著作(含標準、規范、規程、教材或技術手冊)或承擔過省轄市(廳)及人力資源管理相關課題的研究。
第十條 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條或第(2-10)條中的2條以上:
1.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人力資源行業或專業課題研究、專利成果轉化、標準制定等項目工作,對加強改善人力資源管理具有較大價值,項目完成并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獎項。
2.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制定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政策、法規或發展規劃,對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使經濟社會效益明顯提高,或被省轄市(廳)級以上相關部門采用。
3.主持或作為骨干,組織本地區、本單位實施省骨干企業培育行動計劃、領軍人才培養行動計劃、誠信主題創建行動計劃、產業園區建設行動計劃、“互聯網+”人力資源服務行動計劃和“招才引智” 人力資源服務行動計劃等發展計劃,受到省轄市(廳)級以上相關部門認可或表彰的。
4.主持或作為骨干,大力推進人力資源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在人力資源管理模式、服務產品、技術創新、管理咨詢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完成1項國家級或2項省部級或5個以上大型企事業人力資源相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評估報告,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5.主持或作為骨干,獲得省轄市(廳)級以上優秀管理獎項,或在省轄市(廳)級以上人力資源管理行業相關業務個人評比表彰活動中獲得先進個人稱號或取得二等獎及以上榮譽。
6.主持或作為骨干,建立并完善本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有1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創新方案或管理成果,為單位顯著提高綜合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做出重要貢獻。
7.主持或作為骨干,注重宣傳貫徹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管理勞動合同、參與集體協商、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被相關區域性調解機構、地方行業工會、行業協會以及省轄市(廳)級主管部門認可或表彰的。
8.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術著作1部(5萬字以上);或在省轄市(廳)級行業課題調研活動(有具體通知、結果公告)中提交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或相關專業1篇;或在省轄市(廳)級以上報紙,學術期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本專業或相關專業3篇。
9.主持本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業的經營管理達到省內先進水平,企業資產規模、銷售收入、利潤、上繳稅收、凈資產收益率等主要經濟指標連續3年持續穩定增長。
10.長期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相關工作,成績突出,獲得市(廳)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條件中的“相關職(執)業資格”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聘為經濟師的職(執)業資格,如房地產估價師、造價工程師、拍賣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和工程咨詢(投資)、土地登記代理、房地產經紀、銀行業等領域相關職業資格;會計師、審計師、統計師等屬性相近職稱系列,可對應經濟系列相應層級的職稱,作為申報高級職稱的條件。
第十二條 本條件中所規定的有關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當年職稱申報截止時間。
第十三條 本條件中所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成果、論文與論(譯)著,須是取得經濟師或相關職(執)業資格后所取得的。
第十四條 本條件中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數量級別。
第十五條 本條件所列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業副總經理以上級別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或事業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骨干”是指具體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全過程的負責人或者是具體從事生產、經營等某一方面的負責人,“主要完成人”是指排名前5位的項目完成人,以項目任務書或有關文件為依據。自主知識產權”是指由本國公民、企業法人和非法人機構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對其自主研制、開發、生產的“知識產品”(如人力資源管理產品等),及獲得許可購買他國或他人服務于人力資源工作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軟件等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管理成果”是指服務于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技術或成果達到業內先進水平,取得同行專家認可或具有較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成果。
第十六條 本條件中提到的社會效果、經濟效益及重要貢獻,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及貢獻,須提交所在單位鑒定意見和省轄市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行業組織證明材料;課題須提交立項及結項材料、重點課題須提交鑒定部門鑒定材料;標準制定、發展規劃、管理咨詢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議等均須有原稿、原件和相應部門鑒定意見,個人排名須在前5位,被采用的須提供有關單位采用證明。
第十七條 企業上繳稅收以企業所在地縣(市、區)以上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為準。
第十八條 本條中所有論文均要求為獨著或第一作者,論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公開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科普類、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公開發行的專業學術刊物不含增刊、專刊、特刊。以筆名發表或出版的論文、著作及本人撰寫的字數,須由所在單位和出版部門同時出具證明。
第十九條原評審通過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級經濟師與根據本評審條件評審通過的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同等互認、效力一致。
第二十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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