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經濟系列知識產權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重視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加快推進新時代遼寧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選拔機制,充分調動知識產權專業人員積極性、創造性,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在理論和實踐創新及轉移轉化等方面多出成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審標準。
第二條 本評審標準適用于在我省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中,從事專利、版權、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代理、審查、管理、信息分析、服務等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其中,知識產權服務包括專利、商標、版權、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地理標志等各類知識產權的代理、轉讓、登記、鑒定、檢索、分析、咨詢、評估、運營、認證、交易、托管、投融資、訴訟等服務.
第三條 在經濟系列設置知識產權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四個等級,即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助理知識產權師。
第四條 申報晉升各層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敬業精神,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結果均達到合格及以上等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二章 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評審標準
第五條 學歷、資歷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含相關專業副高級職稱)后,從事與高級知識產權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
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本專業在國內外的發展趨勢;了解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及相關規則;熟悉專利、商標、版權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知識產權相關政策。
第七條 工作經歷和能力
熟練運用知識產權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知識產權項目或活動方案,提升知識產權運營水平,并取得顯著的成果或經濟效益;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知識產權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針對具體知識產權問題開展知識產權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創新知識產權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并形成論文、著作、研究報告、行業規范、管理標準等理論成果,在本行業(地區、部門)具有推廣應用價值,或在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提出有獨到見解的建設性意見。具備指導高級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助理知識產權師等參與知識產權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的能力,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
具體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知識產權服務方面,創造出在國內具有影響力的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的認定,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委局或全國性行業組織的相關規范);或主導建設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或所代理的知識產權成果被成功納入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二)精通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及國際條約、規則,熟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政策,把握國內外知識產權發展態勢,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或專利、商標等審查基準的修訂提出有價值的政策性建議;或實踐經驗豐富,主導解決知識產權領域重大、疑難或涉外的法律問題1項以上;或帶領團隊主導實施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措施1項以上,有效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指導和推動地區行業在自主創新方面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熟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精通知識產權信息運用,對知識產權信息在經濟發展、企業經營中的運用提出導向型的觀點和建議,引領或主導國家或地區的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1項以上;
(四)具有豐富的專利、商標等審查相關事務實踐工作經驗,能夠解決受理、審查、復審中的疑難問題,具有指導某一方面業務工作的能力和經驗,在提高專利、商標等審查質量方面成績顯著;
(五)完成國家或省級重大創新項目全過程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國家或省級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審查評議工作1項以上,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主持國家或省部級基金項目、研究課題。承擔省級以上知識產權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或參與國際條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國家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所提建議被吸收采納,并得到相關制定(修訂)部門認定.
第八條 工作業績和成果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2項以上(其中1-8款不少于1項,9-12款不少于1項):
(一)在運用知識產權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國家或省級知識產權項目或活動方案1項以上;或解決具有國家或省級影響的知識產權重大疑難問題1項以上;取得知識產權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重大成果,或取得知識產權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重大創新成果1項以上,并在國家或省級知識產權經營管理或政策制定中得到推廣應用;
(二)在知識產權服務方面具有豐富經驗并創造出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1件以上(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的認定,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委局或全國性行業組織的相關規范);或所帶領團隊社會誠信度高、精通業務,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服務能力,能有效推進知識產權與標準的銜接,知識產權成果納入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1項以上,建設重點產業知識產權聯盟1個以上;代理國內專利申請300件以上,其中代理發明專利100件以上且授權率65%以上;代理高質量專利申請50件以上;代理專利復審、無效案20件以上;或代理國內商標注冊申請并獲核準注冊300件以上,且提交國外商標注冊申請5件以上,代理商標復審、無效案10件以上;
(三)承擔并完成了國家或省級重大知識產權戰略制定或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利用工作1項以上;或完成重要產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和制定,完成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專利導航等工作1項以上,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主要負責承辦重大、疑難或涉外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或主導實施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措施1項以上,并在國內具有重大影響力,或完成知識產權作價出資、質押融資、許可交易、訴訟賠償、轉移轉化、知識產權證券化等業務的談判、合同起草或審查等50次以上,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作為主要負責人代理或辦理的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等案件入選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1件以上,或入選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1件以上;
(五)在專利審查相關事務中,能夠準確提出專利案件審查意見,完成審查專利申請案300件以上;或在商標審查相關事務中,能夠準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意見,完成審查商標申請案500件以上;能夠解決專業疑難問題,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重要經驗或做法2項并推廣應用,顯著地提高專利或商標審查質量和效率,且得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六)承擔國家及省級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所提建議被吸收采納1項,并得到法律法規制定(修訂)部門認定;
(七)知識產權技術管理業務中,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國家或省級重大創新項目全過程知識產權管理1項以上;或完成國家或省級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審查評議、維權援助工作1項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在推動企事業單位獲得國家示范、優勢評定3次以上或省級優勢評定5次以上;或推動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牽頭完成《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等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主持認證、內審、改進等)10次以上;
(八)主持知識產權國家級項目1項以上,或省部級3項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擔任本單位知識產權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在服務機構擔任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項目負責人期間,促成或服務該單位的專利成為國家或國際標準必要專利2項以上,或累計實現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收益1000萬元以上,或實現企業新增納稅額1000萬元以上,或通過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累計挽回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累計完成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或企業上市且額度在5000萬元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應用轉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項目2項以上取得突出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取得突出的經濟效益(500萬元以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九)公開出版有較大理論價值和實用價值的知識產權業務專著、譯著1部以上,在知識產權行業中有較大影響;
(十)在有影響的國際或國家級學術刊物發表知識產權專業論文3篇以上,被同行公認、采納或引用(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的論文至少要有2篇);或在省級學術刊物發表有較大理論價值和實用價值的知識產權專業論文5篇(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的論文至少要有3篇);
(十一)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并提交有較大理論價值和實用價值的知識產權專業論文3篇以上(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的論文至少要有2篇,宣讀論文須收錄到論文集中),或參加全國性學術會議交流并提交有較大理論價值和實用價值的知識產權專業論文5篇以上(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的論文至少要有3篇,宣讀論文須收錄到論文集中);
(十二)為解決復雜疑難的本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和實踐指導意義的知識產權研究報告4篇以上,并經評委會專家認可;或結合本專業崗位實踐,撰寫具有較高水平和實踐指導意義的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發展規劃或戰略布局、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章程或操作規程、專利導航報告、專利信息分析報告、知識產權審查研究報告、知識產權代理研究報告、知識產權法律業務研究報告等3篇以上,并被相關單位(部門)采納,經評委會專家認可。
第九條 破格申報評審條件
雖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但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滿3年,在達到正常晉升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要求的同時,且工作業績和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正高級知識產權師:
(一)擔任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或入選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庫、全國“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百名高層次人才培養人選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作為主要負責人(等級內額定人員)完成的創新成果獲省部級政府(社會力量)獎勵一等獎(前三名)、二等獎(前兩名)或相當獎勵1項以上;
(三)主持完成國家級知識產權項目2項以上;
(四)具備第八條工作業績和成果要求中的4項及以上的人員,其中9-12款不超過2項,并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章 高級知識產權師評審標準
第十條 學歷、資歷
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知識產權師職稱后,從事與知識產權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知識產權師職稱后,從事與知識產權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知識產權師職稱后,從事與知識產權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第十一條 專業理論知識
具有較為系統的知識產權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了解本專業在國內外的發展趨勢;了解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及相關規則;熟悉專利、商標、版權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知識產權相關政策。
第十二條 工作經歷和能力
能夠設計實施知識產權項目或知識產權活動方案,推動知識產權活動合規、有序開展,并取得較好的成果或經濟效益;具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具有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知識產權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開展知識產權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并形成論文、著作、研究報告、行業規范、管理標準等理論成果,在本行業(地區、部門)具有一定參考應用價值,或在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提出建設性意見。具備指導知識產權師、助理知識產權師等參與知識產權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的能力。
具體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知識產權綜合業務方面,在完成重大科技項目立項、研發、運用、保護整個過程中,作為主要負責人從事知識產權檢索、申報、管理、運用、保護等知識產權工作;或對所從事領域的知識產權發展方向具有開拓性的研究,列為省部級科研規劃或重點項目,或列為市(廳)級科研規劃資助的重大項目;
(二)完成對行業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知識產權研究工作,研究成果得到同行專家認可;或完成對重大科技項目有指導作用的知識產權資料收集、整理、匯編,提出完整的知識產權報告,參與制定知識產權戰略規劃;或參與完成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審查評議;
(三)能夠比較全面理解和執行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在處理關于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法律事務方面,具有較高的水平和經驗,主導解決知識產權領域較為重大、疑難或涉外的法律問題;
(四)熟悉知識產權信息檢索分析的流程和方法、檢索技能和工具,對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和利用有較深入的研究;掌握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和情報研究理論和方法,熟練利用知識產權信息分析技術,獨立開展信息分析與競爭情報項目;熟悉知識產權信息收集、加工和管理等相關知識,實際用于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信息應用并建立應用機制,完成企事業單位重大項目的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
(五)熟練處理專利、商標審查相關事務和案件程序中的業務;
(六)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訴訟、仲裁活動中,成功處理重大或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或負責制定和執行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措施,或完成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取得較為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主持建設國家或省級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開展知識產權運營工作,有效推進優秀知識產權實施、許可、轉讓或貿易;或推進重點產業專利聯盟建設,積極構建專利池,推進專利與標準的有效銜接,推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等;
(八)主持市(廳)級以上項目研究課題。承擔市(廳)級以上本專業規章、戰略規劃的制定(修訂)工作;參與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法規、國際或國家行業性標準制定(修訂)工作,并參與起草涉及本專業的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 工作業績和成果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2項以上(其中1-7款不少于1項,8-11款不少于1項):
(一)作為國家或省級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或機構技術負責人,積極推進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或貿易,效益明顯;或主導建設產業知識產權聯盟1個,推進知識產權與標準的有效銜接;
(二)在知識產權代理業務中,代理國內專利申請100件以上,其中代理發明專利40件以上且授權率60%以上;代理高質量專利申請20件以上;代理國內專利申請300件以上;代理專利復審、無效案10件以上;代理國內商標注冊申請并獲核準注冊100件以上,且提交國外商標注冊申請1件以上,代理商標復審、無效案5件以上;
(三)獨立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和競爭情報研究項目2項以上,或承擔專利導航項目1項以上,并主導建立專利信息庫或專利信息分析系統,解決企業實際問題,并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參與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10件以上,或主導解決2項以上較為重大、疑難或涉外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或制定和執行2項以上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措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為顯著;或完成知識產權作價出資、質押融資、許可交易、訴訟賠償、轉移轉化、知識產權證券化等業務的談判、合同起草或審查等20次以上,并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或參與代理、辦理的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
等知識產權案件入選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1件以上,或入選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1件以上,或入選省高級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件以上;或作為主要負責人代理或辦理的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等案件入選省高級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識產權案例1件以上;
(五)在專利審查相關事務中,能夠準確提出專利案件審查意見,完成審查專利申請案200件以上;或在商標審查相關事務中,能夠準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意見,完成審查商標申請案300件以上;
(六)在知識產權技術管理業務中,推動企事業單位獲得國家示范、優勢企業評定1次以上或省級優勢企業的評定3次以上;或推動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牽頭完成《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等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主持認證、內審、改進等)5次以上;
(七)主持省部級以上知識產權項目2項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擔任本單位知識產權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在服務機構擔任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項目負責人期間,促成專利成為國家或國際標準必要專利1項以上,或累計實現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收益500萬元以上,或實現企業新增納稅額500萬元以上,或通過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累計挽回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或累計完成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或企業上市且額度在額1000萬元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應用轉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項目1項以上,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300萬元以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八)公開出版有較大理論價值和實用價值的知識產權業務專著、譯著1部以上,獲得同行專家認可;
(九)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有一定理論價值和實用價值的知識產權專業論文3篇以上(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的論文至少要有2篇);
(十)參加全國性學術會議交流,發表有一定理論價值和實用價值的知識產權專業論文3篇以上(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的論文均至少要有2篇,宣讀論文須收錄到論文集中);或參加省級學術會議交流,發表有一定理論價值和實用價值的知識產權專業論文5篇以上(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的論文均至少要有3篇,宣讀論文須收錄到論文集中);
(十一)為解決復雜疑難的本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和實踐指導意義的知識產權研究報告3篇以上,并經評委會專家認可;或結合本專業崗位實踐,撰寫具有較高水平和實踐指導意義的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發展規劃或戰略布局、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章程或操作規程、專利信息分析報告、知識產權審查研究報告、知識產權申請文件或代理研究報告、知識產權法律業務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并被相關單位采納,經評委會專家認可。
第十四條 破格申報評審條件
雖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但取得本專業中級職稱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本專業中級職稱滿3年,從事本專業工作,在達到正常晉升高級知識產權師要求的情況下,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破格申報高級知識產權師:
(一)擔任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或入選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庫、全國“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百名高層次人才培養人選、全國專利信息領軍人才;
(二)作為主要負責人(等級內額定人員)完成的創新成果獲省部級政府(社會力量)獎勵三等獎或相當獎勵1項以上;
(三)主持完成國家級知識產權項目1項以上;
(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或國家專利代理師(人)資格考試;
(五)具備第八條工作業績和成果要求中的4項及以上的人員,其中8-11款不超過2項,并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章 知識產權師評價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高中畢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取得助理知識產權師職稱,從事知識產權專業工作滿10年;
(二)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知識產權專業工作滿6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知識產權專業工作滿4年;
(四)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知識產權專業工作滿2年;
(五)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知識產權專業工作滿1年;
(六)具備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
具有系統的知識產權專業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理解和正確執行國家知識產權有關方針、政策;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發展狀況和趨勢,并在實踐中加以運用。
第五章 助理知識產權師評價基本條件
第十七條 學歷、資歷
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以上學歷。
第十八條 專業理論知識
具有較為系統的知識產權專業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基本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發展現狀和趨勢,具有解決本單位工程、科研、技術創新、技術改造等工作中一般知識產權問題的實務能力。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助理知識產權師和知識產權師實行以考代評的方式,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高級知識產權師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正高級知識產權師一般采取評審方式。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和高級知識產權師考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科目、統一大綱。高級知識產權師和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評審堅持同行專家評議,綜合運用成果展示、個人述職、履歷分析、業績考察等多種形式,確保客觀公正。
第二十條 申報相關知識產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的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條件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有關規定執行。
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于取得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申報人員,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已取得其他相關專業副高級職稱的,可直接參加高級知識產權師評審(可不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通過評審后轉評為高級知識產權師;
(二)已取得其他相關專業副高級職稱,并經所在單位審核,確實從事知識產權專業技術工作且經歷滿足晉升年限的,可直接申報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評審,原副高級職稱資格年限可連續計算;
(三)已取得其他相關專業正高級職稱的,可直接參加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評審,通過評審后轉評為正高級知識產權師;
(四)本評審標準“資歷”中“相關專業職稱的人員”,為自然科學研究系列、社會科學研究系列(經濟學、法學)、工程系列、律師系列中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本評審標準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工作經歷和能力、工作業績和成果要求必須同時具備。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資格所提供的論文、工作業績、科研成果和獎勵等,必須是在取得現職稱后獲得的,且為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非本專業或非相近專業的,不能作為晉升本專業職稱的依據。
同一成果獲得多項獎勵的只計算最高獎,不重復計算。
第二十二條 論文應是經國家或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并公開出版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的知識產權相關專業的論文,非知識產權相關專業的論文不能按所晉升職稱系列或專業論文對待。
主持專利挖掘,被授權后產生明顯技術或經濟價值的專利,或能連續五年以上按時繳納維持費的發明專利,或該技術為三家以上無關聯關系的不同主體所實施時,該專利可以折抵一篇論文。
第二十三條 本評審標準涉及的工作經歷和能力、工作業績和成果等,均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本評審標準所稱學歷、學位(專業),是指教育部編制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的02、03、07、08、09、10類專業(2012年版))。專業技術人員所學專業與申報評審專業不一致的,需取得規定的知識產權專業的繼續教育證明(如中國知識產權培訓中心遠程教育等相應課程模塊的結業證書),方可參加評審。
第二十五條 參加評審的知識產權專業人員,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予以優先考慮:
(一)作為主要負責人代理的發明專利獲得中國專利獎,或遼寧省專利一等獎或二等獎;
(二)在知識產權工作領域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嘉獎;
(三)作為主要策劃人(排名前3)組織策劃開展省級以上大型知識產權活動或重要知識產權國際會議,取得顯著社會效益;
(四)主持過國家級知識產權科技會展項目;或主持過省部級科技知識產權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會展項目;或主持過國際知識產權運營、轉移轉化對接洽談項目,取得顯著社會效益;
(五)主持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中的知識產權相關工作,達到預期目標;
(六)主持省部級及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工作中的知識產權相關工作,得到成功實施;
(七)主持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知識產權政策規章、重大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八)主持完成在知識產權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性成果,獲省部級及以上獎勵,或被省部級及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第二十六條 在縣區及以下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淡化論文、獎項要求,起草行業、地方標準可按省級論文對待,起草國家標準,可按國家級論文對待。程序文件、檢驗規程、工作方案、參與起草標準等可作為工作經歷條件之一。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審,對論文數量、職稱外語等不做限制性要求,技術創新報告、知識產權預警報告、知識產權合規審查報告、專利導航報告、專利檢索分析報告、知識產權評價報告、所代理的專利獲得國家專利獎、科技進步獎、知識產權司法鑒定報告、知識產權行業標準等均可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申報人應如實提供本人工作業績等相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對提供偽造虛假學歷、資歷、論文、著作、科研成果、獲獎證書等相關材料,違背誠信承諾,弄虛作假的人員,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和以后兩年的申報資格,記入誠信檔案;對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已取得的職稱予以撤銷,已聘用專業技術職務的予以解聘;并視情節追究所在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知識產權專業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國家、省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標準未提及的有關職稱工作政策問題,按現行國家和我省職稱工作的相關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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