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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發表時間:2023/2/21 9:18:3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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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高級經濟師評審條件參照《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遼人社發[2021]10號)》中的《遼寧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執行,具體如下:

遼寧高級經濟師申報條件

遼寧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加快推進新時代遼寧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進一步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充分釋放和激發廣大經濟專業人員創新創造活力,健全和完善經濟專業人員選拔機制,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相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經濟專業人員評價以品德、能力、業績、貢獻為導向,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注重考察參評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突出工作績效、創新成果,將取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在我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稱用人單位)建立人事勞動關系的從事經濟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職業專業人員開展的職稱評審工作。

第四條 初、中級經濟職稱通過考試取得,副高級經濟職稱通過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取得,正高級經濟職稱通過評審方式取得。初級、中級、副高級考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科目、統一大綱。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第六條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熱愛本職工作,身心健康,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任現職以來考核期內年度考核綜合結果均達到合格。

第七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八條 本專業領域相關技術人才申報各層級職稱評審,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第三章 助理經濟師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以上學歷。

第十條 工作經歷和能力條件。

1.具有較系統的經濟專業的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

2.能夠獨立對專項經濟活動進行分析綜合,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第四章 經濟師

第十一條 學歷、資歷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年。

3.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2年。

4.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

5.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6年。

6.高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取得經濟系列初級職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

第十二條 工作經歷和能力條件。

1.具有系統的經濟專業理論知識,能夠理解和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2.有較豐富的經濟工作實踐經驗,能夠獨立地解決較復雜的業務問題。

3.工作業績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經濟效益。

第五章 高級經濟師

第十三條 凡申請參加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的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經濟職稱考試,取得對應的成績合格證明并在有效期內。

第十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含屬性相近中級職稱、職業資格,下同)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第十五條 工作經歷和能力條件。

1.系統掌握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

2.能夠設計實施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推動經濟活動有序合規展開,并取得較好的成果或經濟效益。

3.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

4.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第十六條 業績成果要求。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2項以上條件(其中1-8條不少于1項,9-10條不少于1項):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至少1年取得較高的經濟或社會效益,或為企業(單位)的扭虧增盈做出突出貢獻;政策性虧損企業(單位)不作盈利要求。

2.為大、中型企業(單位)大幅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做出主要貢獻,并使企業(單位)取得較高的經濟或社會效益,或獲得國家級企業管理創新成果類獎排名前5名,或省級企業管理創新成果類獎一等獎排名前3名、二等獎排名前2名。

3.主持小型企業(單位)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3年為企業(單位)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如營業收入、盈利稅收、單位能耗、人均產值等)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單位)先進水平做出突出貢獻。

4.主持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2年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做出突出貢獻。

5.主持1項以上市(廳)級以上重點項目,投產后達到設計指標。

6.完成1項以上市(廳)級經濟項目(課題)或2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革、兼并重組等項目,研究成果被市(廳)級以上相關部門采用或取得較高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7.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業務骨干,對本專業有深入見解,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或方案;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較大貢獻,或對行業的經濟活動有較強的指導作用,或產生較高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8.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經濟專業領域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推廣應用后取得較高的經濟或社會效益;或經濟專業人員在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的申請、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中發揮重要作用,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9.公開出版經濟著作1部或發表在本領域的研究成果1項以上,獲得同行專家認可并產生較大影響。

10.圍繞重大經濟問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資政建議、標準(規范)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并被相關單位(部門)采納。

第十七條 破格申報評審條件。不滿足第十四條學歷、資歷要求,取得經濟師資格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滿3年,在達到正常晉升要求的同時,經兩名具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高級職稱專家提供書面推薦意見,且工作業績和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作為主要完成人(等級內額定人員)完成的創新成果獲省部級政府獎勵或全國性社會力量獎勵三等獎或相當獎勵1項以上。

2.主持完成國家級項目1項以上。

3.在應對突發事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貢獻并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

4.滿足第十六條業績成果要求的5項以上,并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章 正高級經濟師

第十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含屬性相近系列副高級職稱,下同)后,從事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5 年。

第十九條 工作經歷和能力條件。

1.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經濟政策。

2.熟練運用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經濟項目或活動方案,提升經濟運行水平,并取得顯著的成果或經濟效益。

3.工作業績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

4.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經濟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針對具體經濟問題,開展經濟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創新經濟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為本行業(地區、部門)的經營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二十條 業績成果要求。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2項以上條件(其中1-8條不少于1項,9-10條不少于1項):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至少1年取得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或為企業(單位)的扭虧增盈做出突出貢獻;政策性虧損企業(單位)不作盈利要求。

2.為大、中型企業(單位)大幅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做出主要貢獻,并使企業(單位)取得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或獲得國家級企業管理創新成果類獎排名前3名,或省級企業管理創新成果類獎一等獎排名前2名、二等獎排名第1名。

3.主持小型企業(單位)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3年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如營業收入、盈利稅收、單位能耗、人均產值等)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單位)領先水平做出突出貢獻。

4.主持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2年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行業領先水平做出突出貢獻。

5.主持1項省(部)級以上或2項市(廳)級以上重點項目,投產后達到設計指標。

6.完成1項省(部)級以上或2項市(廳)級以上經濟項目(課題),或4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革、兼并重組等項目,研究成果被省部級以上相關部門采用或取得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7.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業務骨干,對本專業有獨到見解,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或方案;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貢獻,或對行業的經濟活動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或產生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8.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經濟專業領域2項以上發明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推廣應用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或經濟專業人員在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的申請、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中發揮重要作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9.公開出版經濟著作1部或發表在本領域的研究成果1項以上,獲得同行專家認可并產生廣泛影響。

10.圍繞重大經濟問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資政建議、標準(規范)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3篇以上,并被相關單位(部門)采納。

第二十一條 破格申報評審條件。不滿足第十八條學歷、資歷要求,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滿3年,在達到正常晉升要求的同時,經兩名具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提供書面推薦意見,且工作業績和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作為主要完成人(等級內額定人員)完成的創新成果獲省部級政府獎勵或全國性社會力量獎勵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或相當獎勵1項以上。

2.主持完成國家級項目2項以上。

3.在應對突發事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貢獻并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

4.滿足第二十條業績成果要求的5項以上,并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學歷資歷要求、專業理論知識條件、工作經歷和能力條件、業績成果要求必須同時具備。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所涉及的獎勵、項目、論著等業績成果,均指參評人才取得現職稱后獲得的,同一成果獲得多項獎勵的只計算最高獎,不重復計算。

第二十四條 參評人員所學專業與報評專業不相近的,需提供與報評專業相近的繼續教育證明。

第二十五條 中直單位、外省市等所屬專業技術人員委托本省職稱評審的,須經申報人所在單位同意,并由具有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的上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或相應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出具相應委托評審函。中直機關各部委的項目及獎勵按省部級對待;中直機關下屬的司局和省直各廳局的項目及獎勵,按市級對待。

第二十六條 由單位駐派國外工作(滿兩年,不含已回國)的參評人員和由政府選派的援疆援藏參評人員,在援外和選派工作期間,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參加職稱評審的,出具有效證明后,可按現行標準條件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參評時可免答辯。

第二十七條 標準中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的,均含本數量級別。

第二十八條 本標準中有關特定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學歷(學位):是指國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2.資歷:是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止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

3.主持:是指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負總責,一般指項目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

4.知識產權:主要包括作品(含計算機軟件);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客體。

5.研究成果(論文):是指在具有CN、ISSN刊號的正規刊物上發表的論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簡稱CSCD)、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簡稱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科學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簡稱 SCI )、社會科學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 簡稱 SSCI)、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簡稱EI)、會議錄引文索引(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簡稱CPCI)中收錄的期刊論文等。非本專業或非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論文,增刊、論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樣稿以及無ISBN統一書號的論文集不作為評審依據。

6.研究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的著作,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科普類、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7.項目(課題)專業范圍應與報評專業相同或相近。

(1)國家級:是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軟科學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立項項目或相當項目;

(2)省(部)級:是指省科技重大專項、省重點研發計劃、省自然科學基金、省社會科學基金、省軟科學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購項目、省重大調研課題基金、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等立項項目;

(3)市(廳)級:是指市(廳)級政府部門、主管部門等立項項目;市是指副省級和省轄市,不含縣級市。

8.業績成果中取得的經濟效益:是指應用已完成的業績成果所取得的經濟效益情況,如:院校、科研院所技術合同收入;企業應用已完成的業績成果銷售收入、節約成本等。

9.業績成果中取得的社會效益:是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0.獎項主要完成人(等級內額定人員)主要以省部級政府獎勵或全國性社會力量獎勵所規定的人數為衡量標準。

11.全國性社會力量獎:是指列入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社會科學獎勵目錄的社會力量獎。

12.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執行。

13.本標準所指國內或國際水平,若無有效證明材料,由評委會評議和認定。

第二十九條 已取得與經濟系列相近系列職稱的人才,在符合轉評專業的用人單位中工作滿1年以上,可參加轉評同級別職稱評審;符合高一級別職稱條件的,也可申報高一級別職稱評審。

第三十條 破格申報相應層級職稱僅允許打破學歷條件或資歷條件之一,不允許同時打破。

第三十一條 綠色通道申報評審條件。對服務我省全面振興,圍繞遼寧產業結構調整“三篇大文章”的發展戰略,以建設數字遼寧、智造強省為目標,做出突出貢獻的經濟專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直接通過綠色通道申報評審。

1.在促進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與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經濟專業技術人員,其重大創新性成果(案例)獲得國內外同行專家認可,且達到國際領先水平或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可直接申報高一級職稱。

2.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經濟專業人員,根據突出業績和實際貢獻,可直接申報高一級職稱。

3.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其創新性成果(案例)獲得國際同行專家認可,且達到國際領先水平或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根據能力水平和突出業績可直接申報相應級別職稱。

第三十二條 綠色通道采取常年申報,不限額推薦,由相應評委會擇期組織評審,不設置評審通過率。

第三十三條 不得申報評審職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第40號)》和《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遼寧省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人社規〔2020〕3號)要求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標準未提及的有關職稱工作政策等問題,按現行國家和我省職稱工作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遼寧省教授、研究員級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遼人〔2005〕75號)和《遼寧省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標準(試行)》(遼經信人事〔2013〕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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