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及答案由2011年中國經濟師考試網匯編整理
2011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輔導資料:稅收制度
第四節 稅法體系
三、 各級次稅收法律的效力(熟悉)
1. 稅法的效力
1. 稅法的空間效力:是指稅法在特定地域內發生的效力,我國稅法的空間效力主要包括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和在地方范圍內有效兩種情況。
2. 稅法的時間效力:是指稅法何時開始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和有無溯及力的問題。
2. 稅法的解釋
(1) 按解釋權限劃分,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
(2) 按解釋尺度劃分,分為字面解釋、限制解釋和擴大解釋。
【例題3】下列關于稅法的解釋的表述,正確的為( )。(2005年單選真題)
A.稅收立法解釋的效力小于被解釋的稅法效力
B.稅法的司法解釋具有法的效力
C.稅法的行政解釋與被解釋的稅法具有相同的效力
D.稅法的行政解釋可以作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據
【答案】B
【解析】稅收立法解釋與被解釋的稅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A項不正確。稅法的行政解釋在行政執法中一般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但是不具備與被解釋的稅收法律、法規相同的效力,不能作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據,所以C、D兩項不正確。而司法解釋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為辦案和適用法律、法規的依據。
注:本節內容比較重要,考生應在理解的基礎上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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