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金融監管的國內協調
一、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的相互協調
(一)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之間的關系
將金融監管職能和貨幣政策職能相分離,是為了提高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金融監管的專業性。從根本上講,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首先,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一致,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持人民幣幣值穩定,以此為宏觀經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而作為貨幣創造主體的金融機構的穩定又是幣值穩定前提,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金融穩定促進幣值穩定,進而促進經濟發展,兩者的目標是高度一致的。其次,金融監管是貫徹落實貨幣政策,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重要保證,有效的金融監管是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順暢、市場預期穩定的基礎和保證。再者,金融監管信息的準確反饋又可以促進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金融監管如果不得力,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風險和不穩定性就會加大,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就會滯后和扭曲,貨幣政策的中間目標比如信貸總量、貨幣供應量甚至可能失真,從而貨幣政策對于最終目標的控制就會被弱化而無法保證。這反過來也不利于金融系統的穩定發展。因此,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辯證關系決定了二者需要相互協調和配合,以便實現金融業穩定、幣值穩定、經濟增長穩定的目標。
(二)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的協調內容
1.對商業銀行監管和微觀傳導機制運行的協調
以前,中央銀行同時擁有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兩種職能,因此,在貨幣政策傳導上中央銀行有比較大的控制力,比如經濟過熱時,中央銀行在對再貼現、準備金、公開市場業務實行緊縮性的調節時,還可以同時對金融機構提出行政要求,以配合貨幣政策的執行。現在,中央銀行失去了金融監管職能,貨幣政策工具實施后,在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中如何傳導,傳導的時滯大小,中央銀行都不能直接干預。因此,這就要求中央銀行對于金融業的發展和現狀有動態把握和認識,對于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有前瞻性的認識,而這必須要有監管部門的密切配合。
2.統計數據和信息的協調
應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組建統一的信息平臺,實現監管數據的網絡化,電子化共享。在數據取得和錄入的階段,統一數據標準,制定類似的金融數據采集內容與格式、采集方式與方法,保證數據真實性和可融合性,防止信息重復和冗余。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和三家監管機構應建立定期信息發布制度,通過多種手段向公眾公開相關的金融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3.危機機構處理的協調
金融系統本身具有風險傳播快的脆弱性,一家金融機構的問題可能引起整個金融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對于突發的緊急事件,如果沒有應急反應機制是很難實現快速一致行動的。當前混業經營的趨勢非常明顯,金融控股公司下屬某一金融子公司的問題如果不及時處理可能會引起連鎖反應。應急機制在發揮作用的時候,需要金融機構救助政策的協調配合。在救助措施的配合上,對僅是出現流動性不足問題的金融機構,可由中國人民銀行提供一定的流動性支持,同時由金融監管機構介入,督促金融機構提高自身的流動性;對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要行使最后貸款人的職責。監管機構要對該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或破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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