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金融專業章節考點: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與管理
一、金融租賃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的區別
我國融資租賃公司主要包括一般融資租賃公司(含內資與外資)與金融租賃公司兩種類型。實際上,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都源于英文單詞“FinancialLease”,從法律角度看,兩者都屬于《合同法》中的融資租賃,法理上的相同導致兩者在業務操作原理、會計定義和處理等方面都基本一致。然而,由于金融監管體系的特性及對租賃內涵認識的不同,兩類公司在以下方面仍存在顯著的差異。
(1)監管部門不同。中國銀監會負責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出臺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了金融租賃公司準入條件、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監督管理等內容,并強調只有中國銀監會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審批和監管,因為法律授權問題,商務部出臺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和經營風險做出了監督管理規定,但未涉及審批事項。
(2)行業劃分不同。按照國家統計局印發的《三次產業劃分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金融業中的其他金融業,而融資租賃公司屬于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的租賃業。因此,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而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此外,2013年年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同。……融資租賃公司要依托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
(3)業務內容不同。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發行金融債券融資,可以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經營正常后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4)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面臨窗口指導,需適時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5)風險管理指標不同。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中國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融資租賃企業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在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通常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和確定。
二、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一)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形式、條件和程序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監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
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我國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50%;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等。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中國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根據中國銀監會2014年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自由貿易區、保稅地區及境外,為從事特定領域融資租賃業務而設立專業化租賃子公司。其中,特定領域是指金融租賃公司已開展且運營相對成熟的融資租賃業務領域,包括飛機、船舶以及經中國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租賃業務領域。
根據《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也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二)金融租賃公司的變更與終止
金融租賃公司對公司名稱、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業務范圍、調整股權結構、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等的變更必須報經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金融租賃公司的終止主要在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下發生。其中,可以導致金融租賃公司解散的情況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決定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可以導致金融租賃公司申請破產的情況包括: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愿或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等。
三、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運營
(一)業務范圍
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許可不僅僅局限于融資租賃,還可圍繞融資租賃開展相關業務。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國金融租賃公司可申請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借款、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等基本業務。此外,對于經營狀況良好、風險管控能力較強的金融租賃公司,經中國銀監會批準,還可申請經營發行債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資產證券化、為控股子公司和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等升級業務。
(二)業務種類
金融租賃公司的主營業務是融資租賃業務。金融租賃公司主營的融資租賃業務可進一步分為公司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公司同其他機構分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以及公司不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三大類。
1.公司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券包括典型的融資租賃業務(簡稱“直接租賃”)、轉租式融資租賃業務(簡稱“轉租賃”)和售后回租式融資租賃業務(簡稱“回租”)三個類別。
直接租賃是指金融租賃公司以收取租金為條件,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具體要求,向該用戶企業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固定資產,并出租給該用戶企業使用的業務。直接租賃分直接購買式和委托購買式兩種類型。
轉租賃是指以同一固定資產為租賃物的多層次的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交易中,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是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整個交易中稱轉租人。各個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和租賃期限必須完全一致。轉租賃的購買方式分為直接購買和委托購買兩種。
回租是指出賣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資租賃。在回租交易中,金融租賃公司以買受人的身份,同作為出賣人的用戶企業訂立以用戶企業的自有固定資產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或所有權轉讓協議。同時,金融租賃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該用戶企業訂立融資租賃合同。
2.公司同其他機構分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同其他機構分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包括聯合租賃和杠桿租賃兩類。
聯合租賃是指多家有融資租賃資質的金融租賃公司對同一個融資租賃項目提供租賃融資,并由其中一家租賃公司作為牽頭人;無論是相關的買賣合同還是融資租賃合同,都由牽頭人出面訂立,各家租賃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賃融資額的比例,承擔該融資租賃項目的風險和享有該融資租賃項目的收益。
杠桿租賃是指融資租賃項目中大部分租賃融資由其他金融機構以銀團貸款的形式提供,但是,這些金融機構對承辦該融資租賃項目的租賃公司無追索權,同時,這些金融機構按所提供的資金在該項目的租賃融資額中所占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賃收益。
3.公司不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主要是委托租賃。委托租賃是指融資租賃項目中的租賃物或用于購買租賃物的資金是一個或多個法人機構提供的信托財產。租賃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為委托人的這些法人機構,訂立由后者將自己的財產作為信托財產委托給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運用和處分的信托合同。該融資租賃項目的風險和收益全部歸委托人,租賃公司則依據該信托合同的約定獲取由委托人支付的報酬。
四、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籌集與盈利模式
(一)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籌集
資金籌集是金融租賃公司經營與發展的前提。與其他融資租賃企業一樣,金融租賃公司也可以通過自有資金(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銀行信貸資金、委托租賃資金、信托資金、發行債券、上市等方式進行資金籌措,滿足業務發展需要。同時,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發行金融債券融資,可以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以上(含)的定期存款,還可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通過同業拆借等方式來解決資金頭寸、應對不時之需。金融租賃公司通過銀行間同業拆借可以獲得較低價格的資金,因此,與其他融資租賃企業相比,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成本較低,但同業拆人資金余額不得高于公司的資本凈額。
(二)金融租賃公司的盈利模式
(1)債權收益。債權收益是指金融租賃公司通過自有資金或外部融資采購設備后,向承租人租賃設備獲得的租金收益與資金成本之間的利差收益。金融租賃是以物為載體的融資服務,獲取利差和租息收益是金融租賃公司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利差和租金收益的高低與面臨的風險密切相關,金融租賃公司通常對中小企業通過提高利率或租賃費率來控制風險,同時對低風險的優質客戶則可適當降低利率。
(2)余值收益。余值收益是指金融租賃公司通過設備同收再出售或者再次租賃獲得的價差收入。金融租賃公司往往對租賃設備使用較高的折舊率,在賬面保持較低的設備凈值,因此,當客戶提前終止合同選擇購買設備時,或金融租賃公司按照市場價格轉賣或者再次租賃設備時,租賃公司就能獲得高于賬面價值的交易價格,產生余值收益。與廠商系租賃公司相比,金融租賃公司在設備估值、管理能力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金融租賃公司將承擔余值風險的設備限定于少數市場透明度較高的大型通用設備,如飛機、鐵路設備等。
(3)服務收益:金融租賃是一種綜合服務模式,服務收益也是金融租賃公司獲取收益的重要途徑,二服務收益是指出租人為承租人提供租賃服務時收取的手續費、財務咨詢費、貿易傭金等費用,其中,租賃手續費是出租人給承租人的報價中常有的一種費用,其大小取決于租賃業務的金額、風險大小、期限長短、交易結構和出租人的風險偏好等;財務咨詢費是金融租賃公司在一些大型項日或設備融資中,為客戶提供全面的融資解決方案所收取的財務咨詢費:貿易傭金是指金融租賃公司作為設備的購買方和投資方,促進了設備的流通,使生產廠家和供應商擴大了市場規模,金融租賃公司可收取貿易環節中的各類傭金,如銷售傭金、規模采購折扣等。
(4)運營收益。運營收益是指金融租賃公司通過資金統籌、財務杠桿運用、金融產品組合和規模經營等運營方式獲得的收益。金融租賃公司營運資金的來源可以是多渠道的,自有資金在運作時通常可獲取高于同期貸款利率的收益率;如果一個項目部分運用自有資金,部分源自銀行借款,租賃公司即可獲得財務杠桿效應,不僅自有資金可以獲取略高于同期貸款的租息收益,借款部分也可以獲取息差收益。此外,金融租賃公司還可加強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在資金籌措、風險管理等方面開發不同的產品組合,獲得合理的收益。
五、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與監管
(一)金融租賃公司面臨的風險及管理
金融租賃公司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有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政策風險和技術風險等。其中,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是金融租賃公司面臨的最主要風險類型,這三類風險的含義及其防范措施如下:
(1)信用風險是指融資租賃合同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即租賃業務中的交易對手違約帶來損失的風險。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通過加強風險管理控制,要求交易對手保持足夠的抵押品、支付保證金和在合同中規定凈額結算條款等程序,來最大限度降低信用風險。
(2)操作風險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統操作不當導致損失的風險,包括因金融租賃公司內部失控而產生的風險。公司內部失控的表現包括超過風險限額而未經察覺、越權交易、交易或后臺部門的欺詐(包括賬簿和交易記錄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內部會計控制)等。操作風險可以通過正確的管理程序得到控制,例如,完整的賬簿和交易記錄、基本的內部控制和獨立的風險管理、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清晰的人事限制和風險管理及控制政策等。
(3)金融租賃公司面臨的市場風險主要包括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利率風險來自資產負債利率重定價期限錯配及市場利率的變動。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方(主要是“應收融資租賃款”)與央行確定的貸。款基準利率掛鉤,而負債方(主要是“銀行借款”)則是基于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加點確定。南于Shibor波動幅度遠高于貸款基準利率,因此,資產負債方資金利率變動的不同步使金融租賃公司盈利面臨不確定性。此外,隨著對境外租賃項目管制的逐步放松淦融租賃公司的外幣業務還面臨匯率風險。對于利率和匯率風險的防范,金融租賃公司關鍵是要加強對宏觀經濟形勢、貨幣政策走向和利率匯率變化的研判,特別要認真研究和應對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對風險管理的影響。
(二)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要求
目前,中國銀監會已經對金融租賃公司建立起以資本監管為核心、適應金融租賃行業特點的監管體系。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指標的規定:①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中國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②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③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④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⑤全部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⑥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⑦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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