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改善和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與管理
一、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
(一)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的含義
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是指在一定的產權制度下,一組聯結并規范所有者(股東)、經營者(董事會、經理)、使用者(職員)相互權利與利益關系的制度安排,以解決銀行內部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的監督、激勵和風險監督、激勵和風險分配等問題。
(二)我困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國幾家大的國有商業銀行率先完成了改制上市工作,初步建立起現代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開始獨立運作,利益主體各方關系基本理順。但從全國來看,完善公司治理的任務仍然非常艱巨。尚未改制的銀行面臨盡快改制的艱巨任務,已經改制的銀行有一個繼續完善公司治理的大課題。就一家法人實體而言,各地分支機構的客戶服務、風險內控和戰略執行的實際水平參差不齊,制度和決策的執行隨意性較大,制衡機制不能同等落實。也就是說,離真正意義上的法人治理結構還有很大差距。因此,在2007年全國第三次金融工作會議上,溫家寶總理對已上市的幾家國有銀行進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了具體要求。他指出,“深化改革的關鍵,是繼續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轉變經營機制,健全有效的制衡機制,強化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要深化分支機構和基層改革,做到上下聯動,推進新體制、新機制在全行有效運行”。
(三)完善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路徑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必須通過改革來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目標就是要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把國有商業銀行改造成治理結構完善、運行機制健全、經營目標明確、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通過改革,使銀行真正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國有商業銀行改組為國家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后,要進一步完善治理結構,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建立完善的現代銀行制度。主要應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第一,要進一步提高各銀行董事會的戰略把握能力和決策水平,加大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強化高管層對全行經營工作的領導、協調、管理職能。充分發揮公司治理各方機構之間的制衡作用,同時降低不必要的協調成本。在工作中,要妥善處理好與政府部門,特別是與監管部門的關系,在完善現代銀行公司治理制度上,既要依法合規,又要勇于探索和創新。
第二,各銀行上下要進一步增強統一法人意識。各級分支機構,都要認識到全行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要把法人治理的內在要求傳導到全行各個機構,滲透到各個環節,形成各銀行上下員工的共同觀念和自覺行動。
第三,要強化各行業務條線的管理力度。只有這樣,才能加快信息在系統內的流轉傳遞,降低信息衰減和失真。要完善風險、審計、會計營運等中后臺集中管理、垂直管理的工作,逐步加強紀檢監察、法律服務、信息技術、人力資源等方面的統一領導、統一管理。對各項工作的操作流程,要逐步建立統一的標準,實行統一的要求,對內加強控制力,對外提供統一規范的服務。
第四,繼續調整完善激勵約束機制。要提高一體化經營水平,要對相應的領導體制、報告路線、考核和激勵機制進行改革。特別是考核和激勵機制,關系到員工的切身利益,要使改革真正起到提高員工積極性、提高銀行整體競爭力和管理水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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