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投資銀行業務與經營
第一節 投資銀行概述
一、投資銀行的含義
投資銀行在各個國家有不同的稱呼,在美國被稱為投資銀行,歐洲稱之為商人銀行(Met-chant Bank),在日本則被稱為證券公司(Security Firm)。雖然名稱千差萬別,但其實質是一樣的,都是資本市場領域的直接金融中介機構。
投資銀行一詞英文為“Investment banking”,但“Investment banking”至少有四層含義:其一,機構層次,是指作為資本市場的直接金融機構的金融企業;其二,行業層次,指投資銀行的整個行業;其三,業務層次,指投資銀行所經營的業務;其四,學科層次,是關于投資銀行的理論和實務的學科。當前國內學術界和實務界對投資銀行一詞的理解存在混亂,很大程度上源于沒有辨別清楚這四個層次。其實這個英文詞組的四層含義都有相應的中文單詞,可分別用投資銀行、投資銀行業、投資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學來表示。
本章內容主要涉及投資銀行機構和相關投資銀行業務,并且以界定投資銀行業務來了解投資銀行機構。投資銀行業務常常會跟隨金融環境的變化而發展豐富。當前,投資銀行業務范圍已經從傳統的承銷角色擴展到廣泛的金融咨詢、投資理財等各式各樣的金融服務。根據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變化,參照美國著名金融專家羅伯特·庫恩(Robert Kuhn)所著的《投資銀行學》,我們將投資銀行依其業務范圍界定為:一是任何經營華爾街金融業務的銀行;二是經營一部分或者全部資本市場業務的金融機構:;三是經營資本市場某些業務的金融機構;四是最狹義的、最傳統意義上的投資銀行,即在一級市場上承銷證券籌集資本和在二級市場上交易證券的金融機構。羅伯特·庫恩認為上述第二種定義是投資銀行的最佳定義。
結合羅伯特·庫恩的觀點,我們認為,投資銀行是在資本市場上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及相關的金融創新和開發等活動,為長期資金盈余者和短缺者雙方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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