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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章節濃縮考點29

發表時間:2014/4/8 11:56:5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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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律

第二十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

1、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即法律將某物歸屬于某人支配,從而使其對物的利益享有獨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法是指調整物的歸屬關系及主體因對物的占有、利用而發生的財產關系和歸屬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是指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物權法定原則;取得和行使物權應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3、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4、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5、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6、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7、善意取得既可適用于動產,又可適用于不動產。

8、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但也是一項獨立的物權,一般以不動產為客體。

9、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

10、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1、由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所建立起來的制度就是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訂立合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和違約責任等。

12、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從法律上可以分為:要約、承諾兩階段,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3、合同生效要件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所應具備的法律條件,如下: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4、合同的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15、無效合同特征:具有違法性;具有不履行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16、按照無效的原因劃分:①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⑤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17、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18、效力未定的合同:缺乏相應的生效要件,但欠缺的并非實質性要件。分類:主體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無權處分訂立的效力未定合同。

19、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顯失公平的合同

10、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以后不能再提出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11、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①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②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③帝約當事人必須有過失;④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12、合同履行應遵循:全面履行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協作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原則

13、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14、合同中止履行的情況: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15、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的,該撤銷權消滅。

16、合同變更的特征:①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新協議;②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局部變更,而不是合同內容的全部改變;③合同變更后,原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④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⑤合同變更應當符合合同訂立的程序,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

17、合同的轉讓要件:①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②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③必須由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④必須合法且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18、不能轉讓的合同: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19、按照轉讓內容的不同,合同的轉讓可以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

20、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①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債務相互抵消;④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⑤債權人免除債務;⑥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⑦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1、合同解除的特點:①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不適用于無效和可撤銷合同;②必須具備一定條件;③必須有解除行為,我國的合同立法沒有采取當然解除主義;④有解除權的一方必須在法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行使合同的解除權;⑤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

22、合同解除的種類: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23、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4、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①繼續履行;②采取補救措施;③賠償損失;④支付違約金;⑤支付定金。現行《合同法》采取以嚴格責任為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25、免責事由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前者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后者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的免除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

26、合同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7、保證方式: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28、保證擔保的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29、保證期間: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0、不得抵押的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遼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1、債權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

3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33、部分具體合同: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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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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