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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金融專業復習筆記:金融制度

發表時間:2012/5/3 10:56:4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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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金融專業知識與實務第三章金融機構與金融制度第二節金融制度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二節 金融制度

一、金融制度的概念

1.金融制度的概念(掌握)

金融制度是一個國家以法律形式所確定的金融體系結構,以及組成該體系的各類金融機構的職責分工和相互關系總和。

2.金融制度的構成要素(掌握)

(1)金融中介機構

(2)金融市場

(3)金融監管制度

金融制度的構建取決于不同國家、社會制度下的生產力水平及其生產方式的發展狀況,是一個動態演進變化的過程。

二、中央銀行制度(掌握)

中央銀行是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監督管理金融業的規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為商業銀行等變通金融機構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務,調控金融和經濟運行的宏觀管理機構。

中央銀行制度包括:組織形式、資本組成、組織結構和職能構成等方面。

(一)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

1.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度

即一個國家只設立一家統一的中央銀行執行央行職能的制度。一般為總分行制。

一元式央行制度特點:組織完善、機構健全、權力集中、職能齊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采用。

2.二元式中央銀行制度

又稱復合式的中央銀行制度,是一國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相對獨立的中央銀行機構,分別行使金融調控和管理職能,不同等級的中央銀行共同組成一個復合式統一的中央銀行體系。

二元式央行制度的特點:權力與職能相對分散、分支機構較少。美國、德國采用。

3.跨國的中央銀行制度

即由若干國家聯合組建一家中央銀行,由這家中央銀行在其成員國范圍內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

歐元區的歐洲中央銀行是典型的跨國的中央銀行。

4.準中央銀行制度

是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不設置真正專業化、具備完全職能的中央銀行,而是設立若干類似央行的機構執行部分中央銀行的職能。

準中央銀行制度的特點:權力分散、職能分解。

主要國家有香港、新加坡等。

(二)中央銀行的資本制度

中央銀行的資本金一般由實收資本、留存利潤、財政撥款等構成。

1.全部資本由國家所有的資本構成

國有化的性質。

目前大多數國家的資本結構是國有形式: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中國、瑞典、俄羅斯、印度等。

2.國家和民間混合所有的資本結構

一般國有資占50%以上,有的國家各占50%。

國家擁有中央銀行的經營管理和決策權,私人沒有;私人只有分紅的權利。

采用的國家有:日本、墨西哥、巴基斯坦、比利時、卡塔爾。

3.全部資本非國家所有的資本結構

美國、意大利、瑞士等少數國家是這種資本結構。

4.無資本金的資本結構

韓國中央銀行是目前唯一的沒有資本金的中央銀行。

5.資本為多國共有的資本結構

三、商業銀行制度(掌握專業化銀行制度和綜合性銀行制度)

(一)商業銀行的組織制度(有四種)

1.單一銀行制度

各銀行不設或不允許設分支機構,美國比較典型。

單一銀行制度的優點:(1)防止銀行的集中和壟斷;但限制了每家銀行的競爭力;(2)降低營業成本,但限制了業務創新;(3)強化地方服務,但限制了規模效益;(4)獨立性、自主性強,但抗風險能力差。

20世紀90年代美國開始允許銀行跨州經營。

2.分支銀行制度

又稱總分行制度,法律上允許在總行之下,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各國普遍使用的銀行組織形式。

(1)總行制;(2)總行管理處制

優點:(1)規模效益高;(2)競爭力強;(3)易于監管與控制

缺點:(1)加速銀行的壟斷和集中;(2)管理難度大;

3.持股公司制度

又稱集團銀行制度,即由某一集團成立持股公司,由該公司控制或收購兩家以上的銀行的組織制度。是規避單一銀行制的一種制度創新。

集團下的每家銀行法律上仍然獨立。

4.連鎖銀行制度

又稱聯合銀行制度,指兩家或更多的銀行由某一個人或某一集團通過購買多數股票的形式,形成聯合經營的組織制度。也是規避單一銀行制的一種制度創新。

連鎖銀行制度沒有持股公司存在。而是由某一控股方直接控制若干銀行,由控股方確定銀行的發展策略和業務模式。

(二)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制度(掌握)

1.分業經營銀行制度

又稱專業化銀行制度或分離銀行制度,指商業銀行業務、證券、保險等業務分離,商業銀行只能從事存貸及結算業務,不能經營證券保險等其他金融業務的制度安排。

分業經營銀行制度有利于分割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業之間的風險。

優點:(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有利于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經濟的穩定發展;

(2)有利于金融監管達到預期的效果。

缺點:(1)不利于金融企業加強競爭力;

(2)不利于金融機構通過各類互補性金融業務分散經營風險。

2.綜合性銀行制度

又稱全能銀行制度或混業銀行制度,指商業銀行不僅能從事傳統商業銀行的存貸、結算業務還能從事證券和保險業務的銀行制度。

優勢:(1)加強金融業的競爭力;

(2)有利于實現規模效益

(3)有利于實現范圍經濟

(4)分散經營風險

缺點:(1)商業銀行信貸資金進入高風險領域,容易引發金融危機;

(2)行業壟斷

(3)監管難度加大,帶來金融業系統性風險

四、政策性金融制度(掌握)

政策性金融是一種具有政策性與金融性雙重特征的特殊金融活動。

(一)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

1.倡導性職能

2.選擇性職能

3.補充性職能

4.服務性職能

(二)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原則(重點)

1.政策性原則

對國家經濟政策的支持配合上,對產業政策傾斜的行業、領域提供政策性投資和貸款。

2.安全性原則

指政策性金融機構在經營活動中要注重資產安全。

3.保本微利原則

以保持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生存與持續發展。

五、金融監管制度(掌握)

金融監管制度是金融監管當局基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等因素,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的體制模式。

按金融監管的范圍分:集中統一的監管理體制、分業的監管體制和不完全集中統一監管體制。

1.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1)又稱單一的、一元化的監管模式,即由央行或另設的專門監管機構承擔對金融業集中統一監管職責的體制模式。

(2)一般用于金融混業經營的國家,因此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又稱混業監管模式。

(3)實行集中統一監管模式的原因:

取決于銀行機構提供金融服務的水平;(多元化程度越高,就有條件實行集中統一監管)

金融監管水平(金融監管水平越高,就有條件實行集中統一監管)

取決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程度

(4)集中統一監管的優點(與分業監相比):監管成本低、避免重復監管和避免出現監管漏洞或真空。

集中統一監管的缺點:缺乏監管競爭性。

目前實行這種監管模式的有:英國、日本、新加坡、瑞典、丹麥等

2.分業監管體制

(1)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監管機構對金融業的不同主體及其業務范圍分別進行監管的組織形式。

主要在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領域分別設立專職的監管部門,對各行業進行審慎監管

(2)一般用于銀行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或地區。

(3)實行分業監管的原因:

混業下,內控不健全,風險大

市場規則不健全。

(4)分業監管的優點:分工明確、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競爭、監管效率高;

分業監管的缺點:監管成本高(機構多)、機構協調困難、重復交叉監管或監管真空。

美國、香港等實行分業監管體制。

(三)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1.牽頭式——巴西

2.雙峰式——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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