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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金融監管及其協調
第一節 金融監管
一、金融監管的涵義、目標與原則
(一)金融監管的涵義(掌握)
金融監管指金融監管機構通過制定市場準入、風險監管和市場退出等標準,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實施有效約束,確保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
金融監管是一種外部力量,并不能確保金融機構不發生金融風險和損失。
(二)金融監管的目標(掌握)
1、實現金融業經營活動與國家金融貨幣政策的統一
2、減少金融風險,確保經營的安全
3、實現公平有效的競爭,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金融監管目標從屬于國家金融與貨幣政策目標。
我國金融監管的基本目標P270
(三)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掌握)
1、金融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監管主體的獨立性是金融監管機構實施有效監管的基本前提
2、依法監管原則
(1)國家必須以法律的形式確定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定地位和職責
(2)金融監管機構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實施金融監管
(3)金融機構應合法經營,依法接受監管當局的監督,確保監管的有效性。
3、外部監管與自律并重原則
4、安全穩健與經營效率結合原則
5、適度競爭有原則
6、統一性原則
(四)金融監管的作用(大綱不作要求)
二、金融監管的理論
(一)公共利益論——市場有失靈
監管被看成政府用來改善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手段。
(二)特殊利益論——政府是也是經濟人,也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
政府管制是為了保護政府和幾個特殊利益集團(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服務,對整個社會并無益。
(三)社會選擇論
從公共選擇的角度來解釋政府管制,認為政府管制也是一樣產品,供給方是政府,需求方是各種利益主體。
為了保證社會公正,金融業的長遠發展,管制者并不只是被動地反映任何利益集團對控制的需求,它應該堅持獨立性,努力使自己的目標與促進一般社會福利一致。
(四)經濟監管論
政府之所以要對金融進行監管,是因為國家可以通過監管使得利益集團的經濟地位獲得改善。
企業可以從政府監那里獲得至少三個方面的利益:直接的貨幣補貼(如我國對金融機構的注資);控制競爭者的進入;獲得影響替代品和互補品的定價能力。
監管者可獲得選票和資源
三、金融監管體制模式
集中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監管體制
四、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
(一)第一階段:1984年以前
大一統
(二)第二階段:1984-1991
確立了人行的央行地位。
(三)第三階段:1992-1997
1992年證監會成立。1993年確立了監管體制形成的政策基礎。
銀行監管方面,銀行監管從屬于貨幣政策,監管內容主要是信貸規模和利率執行情況——行政手段
證券方面,雖然成立了證監會,人行、財政部、國家體改委、地方政府和證監會共同對證券行業進行監管。
(四)第四階段:1998-2002
1998年保監會成立
銀行監管方面,實行市場準入監管,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進行監管。初步建立了銀行內部控制、政府監督管理、行業自律、市場約束四位一體的監管體系。
證券監管方面,由中國證監會全面負責
保險監管方面,由保監會負責
(五)第五階段:2003年至今
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成立。
分業監的模式完整建立,監管手段市場化越來越高。監管方法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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