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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勞動行政復議與勞動行政訴訟
一、勞動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點
熟悉:勞動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點
1.勞動行政復議是處理勞動保障行政爭議的一種法定方式。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是指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因實現勞動保障權利和履行勞動保障義務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方式:待遇復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2.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特點:
(1)當事人的多樣性;
(2)發生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終止之后,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險事務管理關系之中;
(3)內容與當事人的法定勞動保障權利和義務相關;
二、勞動行政復議的范圍
掌握:勞動行政復議的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三)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
(六)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七)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九)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行政復議的基本法律規定
了解:行政復議的基本法律規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復議,但不能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可以書面方式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方式。
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進行審查。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復議案件審查后,應在樹立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延長30日內,依法分別作出決定維持、決定履行、決定撤銷、決定變更、確認違法的復議決定。
四、勞動保障行政訴訟
了解:行政訴訟的概念
勞動保障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案發當事人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訴訟活動。
五、行政訴訟的時效、程序
掌握:行政訴訟的時效、程序
1.起訴的條件
(1)起訴人合法;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行政復議申請人,不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勞動保障行政訴訟結果的法律效力
掌握:訴訟結果的法律效力,并能運用進行案例分析。
勞動保障行政訴訟的結果是行政判決,其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關于勞動保障行政爭議的判決具有國家意志的性質,其對該爭議當事人及其他人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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