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的轉讓、變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合法行為:合同轉讓時,當事人一方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合同的轉讓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合同的轉讓只是發生合同當事人的變化,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合同中的債權人全部或部分的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轉讓的權利應具有可轉讓性。在《合同法》第79條中規定了不具有可轉讓性的情形:一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屬于專屬性的權利,基于對特定當事人的信用而發生的債權等都是不能轉讓的,二是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特別約定不得轉讓合同權利,這一約定與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三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構成對權利轉讓的法律限制的,必須是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而不能是對法律的任意解釋。
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權利的轉讓與受讓發生在債權人和第三人之間,轉讓本身并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規定債權人通知義務的目的在于,使債務人了解債權轉讓的事實,使其能夠按照轉讓后的情況安排履行債務,從而避免造成債務人不必要的損失。
2.合同義務的轉讓
合同義務的轉讓又稱債務的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行為。《合同法》第84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可見,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是合同義務轉讓的有效條件之一。之所以要求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是因為合同關系一般是建立在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基礎之上的,合同能否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債務人的資信能力,債務人的資信能力如何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其債務給第三人的,視為債權人認可了債務受讓人清償債務的能力。
3.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
這是指合同當事人一:將其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該合同權利義務的行為。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的條件、效力與債權轉讓、債務轉讓的條件基本相同。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可以分為意定概括轉讓和法定概括轉讓。①意定概括轉讓。這是指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轉讓協議進行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我國《合同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②法定的概括轉讓。這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二)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合意,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內容進行的變更。合同變更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的變更的對象是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這是合同變更的前提條件。②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此處合同的變更是狹義的概念,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于合同轉讓的范疇。合同變更的具體內容可以由合同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法律不加以限制。③合同的變更應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進行。合同的變更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也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而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變更主要發生在下列場合: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如因債務人的違約行為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履行合同債務變更為損害賠償債務;②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變更合同,③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的,有重大誤解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變更權變更合同;④因情勢變更使合同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合同。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的形式變更合同的,不必經訴訟程序或仲裁程序。當事人就合同變更問題達成協議,實際上就是以一個變更合同的合同來變更原合同的內容。當事人一方因重大誤解或情勢變更而提出變更合同請求的,一般應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決。
(三)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備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滅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由于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時,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解除合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合同解除的類型主要包括協議解除和基于解除權的解除兩種。
1.協議解除
我國《合同法》第9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協議解除,是指經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為。經協議解除合同的,實際就是通過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解除原來的合同。由于協議解除的行為發生在被解除的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在合同訂立時就由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所以在協議解除合同的場合,當事人任何一方都不是基于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的。
2.基于解除權的解除
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即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單方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即可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經對方的同意。所以,基于解除權解除合同的屬于合同的單方解除。合同解除權的根據是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因此基于解除權解除合同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約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里所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可以是在合同訂立的同時作為合同的條款加以約定,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另行訂立一個合同加以約定。基于這種約定,當事人在解除條件具備時,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提前消滅合同關系。約定解除與協議解除是不同的。首先,約定解除屬于事先的約定,即在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沒有履行必要的情況出現之前就事先予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而協議解除屬于事后的約定,是在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沒有履行必要的情況出現之后由當事人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
其次,當事人約定解除權的,并不一定會產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只有在條件成就時,當事人依據事先的約定,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而當事人通過協議解除合同的,則是已經出現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一旦解除合同的協議達成,就能夠產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在協議解除合同的場合,當事人不是根據事先約定的解除權,而是以一個新的合同來解除原來訂立的合同。再次,約定解除是基于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而解除權的行使是一種單方行為,因此在約定解除的場合,解除權人不必經對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而協議解除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解除合同,所以只有當事人雙方就合同解除的事宜意思表示一致方可進行,不能單方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這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前,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而解除合同的行為。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都是基于解除權而解除合同,不同之處在于解除權的產生根據,法定解除的解除權是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約定解除的解除權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我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在該條規定中,前四項規定列舉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幾種主要情況,第五項是概括性的補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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