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股東機構
一、股東概述
(一)股東的含義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法定權利的人。
具體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據此而擁有所有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據此而享有所有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二)股東的分類和構成
1.發起人股東與非發起人股東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發起人。發起人是指參加公司設立活動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除發起人外,任何在公司設立時或公司成立后認購或受讓公司出資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同一般股東相比,發起人股東在義務、責任承擔及資格限制上有自己的特點:
第一,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發起人股東除了要承擔辦理公司設立事務的義務外,還要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①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③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為加大發起人責任,防止發起人利用公司設立損害公司、股東、第三方利益,《公司法》對發起人轉讓股份的行為作了限制,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三,資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發起人要對公司設立承擔特殊義務和責任,因而其資格限制要嚴于一般股東。一是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二是法人作為發起人應當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三是發起人的國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公司,其發起人必須一半以上在中國有住所。
2.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既包括自然人股東,也包括法人股東。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可以通過出資組建公司或繼受取得出資、股份而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自然人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作為參加有限責任公司組建的設立人股東,應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法人也可以通過出資設立公司或繼受取得其他公司的出資、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在我國,可以成為法人股東的包括企業法人(含外國企業)和社團法人以及各類投資基金組織和代表國家進行投資的機構。
(三)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
作為公司出資人的股東,其具有下面幾個特點:其一,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必須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為取得股份或股權,必須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資本時,根據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和出資認購協議的約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其二,股東作為出資人是公司資本的提供者。公司是由股東出資形成資本,并以該資本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法人組織。公司資本來源于股東,全體股東的出資總和即公司的資本總額。正是股東的出資構成了公司資本,構成了公司法人財產,也正是這種公司法人財產構成了公司自主經營、獨立承擔責任、形成獨立法律人格的物質前提和基礎。其三,股東作為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股東出資是取得股東資格的前提和依據,任何人要取得股東資格、股東權利,必須履行出資義務。正是股東的出資行為,使其獲得了股東資格、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份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是公司經營的最大受益人和風險承擔者
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實質上的所有者,既要獲得投資收益,又要承擔投資風險,是公司經營的受益者和風險承擔者。這主要表現在:
其一,股東是典型的投資者,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投資主體。公司是盈利性組織,公司的盈利性不但要求公司必須進行經營活動以取得盈利'而且要求公司向其所有者——股東分配盈利。股東投資就是為了獲得投資收益和回報,股東向公司投資就是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股權投資同債權投資相比,雖然投資風險較大(回報順序在債權人之后,且回報及回報率不確定),但由于其收益由公司業績決定,具有不受限制的擴展空間,因而是股東實現利潤最大化的投資選擇。公司的經營結果同股東利益最為密切,股東是公司經營利益的最大受益人。
其二,股東既是公司經營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公司經營的最大風險承擔者。相比之下,債權人、員工同公司經營的利害關系、風險程度都要小一些。債權人的債權一是內容確定(本金、利息、償還期限等確定),二是清償優先于股東的權利和公司剩余財產分配。公司職工的工資債權一是確定,二是不僅優先于股權而且優先于普通債權。股東權實現的不確定性(是否有、有多少股利不確定)、劣后性(股利和公司剩余財產分配劣后于普通債權、職工債權),決定了股東是公司經營風險的最大承擔者。
3.股東享有股東權
股東享有股東權是股東最根本的法律特征,是股東法律地位的集中體現。公司是在股東出資基礎上形成的法人組織。股東將出資交給公司后,其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即轉化為股東權,股東依其出資(持股)份額對公司享有相應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廣義的股東權是股東對公司權利義務的概括,狹義的股東權即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獲得財產收益和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
4.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除無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外,公司股東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對此'各國《公司法》幾乎無例外地作了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從各國的《公司法》規定可以看出,首先,公司是公司債務的直接承擔者,公司要以其自身的財產而不是股東的財產承擔債務責任,公司要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其次,公司股東不是公司債務的直接承擔者,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額(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間接承擔責任。
5.股東平等
股東平等指基于股東資格而發生的公司與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中,所有股東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質、內容和數額平等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四)股東的權利
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對公司享有權利。股東的權利構成了狹義股東權的內容,股東權利的確認是各國《公司法》的重要內容。我國《公司法》除在總則部分明確股東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外,還對股東享有的其他權利作了規定。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1)股東會的出席權、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股東會會議是股東行使權力的場所。參加股東會并對股東會決議事項行使表決權是股東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股東行使自益權、參加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
(2)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提議權和提案權。為了使股東更好地通過股東會行使股東管理公司的權力,公司法還賦予股東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和股東大會的提案權。
(3)董事、監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選舉管理者是股東權的重要內容。股東有權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監事。股東還享有董事、監事的被選舉權,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就可以被選舉為公司的董事、監事。
(4)公司資料的查閱權。了解、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是股東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之必須。因而《公司法》賦予了股東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的權力。
(5)公司股利的分配權。通過盈余分配獲取股利是股東出資的收益權,是股東權的核心,公司應當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持股比例分配股利。
(6)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公司解散時,股東有權對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進行分配,獲取自己應得份額的公司剩余財產。剩余財產的分配應當依法進行,剩余財產應按股東出資比例、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7)出資、股份的轉讓權。股東可以將自己持有的出資額或股份轉讓給他人,以收回對公司的投資。股東轉讓出資、股份應依法進行,遵守法律的相關限制條件和程序。
(8)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9)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公司依法增加資本時,公司的原有股東對新增資本、新發行的股份享有優先認購權。
(10)股東訴訟權。股東訴訟權既是股東權的重要內容,也是股東權有效行使的保證和救濟措施。股東享有直接訴訟權,在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股東還享有派生訴訟權,在公司權利受到侵害而公司(機關)怠于行使訴權時,有權以出資人的名義為公司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
(五)股東的義務
1.繳納出資義務
股東出資義務是股東最重要的義務。這一義務既是法定義務,也是約定義務。股東出資作為法定義務,構成了公司設立制度、公司資本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承擔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股東出資義務作為約定義務,構成了公司章程和出資(認股)協議的重要內容。
第一,繳納出資義務的內容。股東出資義務要求股東在公司設立和公司增資擴股時,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出資(認股)協議規定的出資形式、出資數額、出資期限、出資程序交付認繳的出資。
第二,不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責任。股東不按法律、章程、協議規定的形式、數額、期限、要求繳納出資,即構成了出資義務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成立之前違反股東出資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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