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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輔導講義(75)
二、行政訴訟法基礎知識
(一)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的概念
行政訴訟是法院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法是有關行政訴訟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廣義和狹義的行政訴訟法。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P242-243。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P243
(三)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包括:(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行政訴訟的證據和舉證責任
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根據的證據包括:(1)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2)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
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征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是基本規則。但法律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原告承擔舉證責任:(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五)侵權賠償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損害賠償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三、仲裁法基礎知識
(一)仲裁與仲裁法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所達成的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制度和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與其他解決經濟糾紛的方式比較,仲裁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自愿性
2.專業性
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
3.靈活性
仲裁中的一些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
5.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6.經濟性
7.獨立性
(二)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概念與效力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管轄案件的前提。除非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否則,只要有仲裁協議,法院對案件就沒有管轄權。同時,仲裁協議也是仲裁裁決可以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前提。
2.仲裁協議的類型和內容
(1)仲裁協議的類型
仲裁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依據仲裁協議訂立的時間和形式的不同,仲裁協議有三種類型:
①仲裁條款;仲裁條款往往是在糾紛發生之前訂立的。
②仲裁協議書;
③其他有關書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2)仲裁協議的內容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仲裁協議的無效及其確定
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三)仲裁程序
1.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受理是指仲裁委員會依法接受對糾紛的審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當事人選定或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不是一種常設的機構,其組成的原則是一案一組庭。仲裁庭有兩種組成方式:(1)合議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2)獨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采取哪種方式,由當事人協商決定。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P246。
3.開庭和裁決
開庭審理是仲裁審理的主要方式。
仲裁不公開進行,即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
在開庭審理前,仲裁委員會應當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經書面通知后,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經書面通知后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裁決應當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與仲裁相結合,是我國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
(四)法院對仲裁的協助與監督
1.法院對仲裁活動的協助
法院對仲裁的協助,主要表現在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等方面。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法院對仲裁活動的監督
(1)撤銷仲裁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①沒有仲裁協議的;②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2)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在仲裁裁決執行過程中,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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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