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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與勞動爭議處理
一、企業勞動合同管理
(一)企業勞動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掌握)
1.企業勞動合同的概念
企業勞動合同是企業勞動者和企業之間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企業勞動合同的種類
(1)按照勞動合同的期限劃分。
《勞動合同法》第12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①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3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第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5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這類合同多適用于建筑業、鐵路交通和水利工程等。
(2)按照工作時間劃分。
按照工作時間不同,企業勞動合同可分為全日制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全日制勞動合同從事全時工作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即以日計酬、在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工作時間在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合同時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勞動報酬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二)企業勞動合同的訂立
1.訂立企業勞動合同的原則 (熟悉)
《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訂立企業勞動合同的程序 (熟悉)
(1)提議。
l 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或企業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建議,稱為要約。
l 如企業通過招工簡章、電臺廣告等渠道提出招聘的要求,勞動者接受建議并表示完全同意,稱為承諾。
l 一般由企業提出和起草勞動合同草案,提供協商的文本。
(2)協商。
(3)簽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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