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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行政法基礎知識
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淵源
考試內容:行政法的概念和淵源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國家調整行政關系的、規范和控制行政權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四類:行政管理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行政救濟關系和內部行政關系。
2.行政法的淵源
我國行政法的淵源主要有:憲法、狹義上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條約與協定、法律解釋。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
考試內容: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三)行政法律關系
考試內容: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
1.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
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行政法調整的結果是行政法律關系。
2.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行政法律關系由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等要素構成。
(1)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就是行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組織或個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①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可能是國家行政機關,也可能是依法通過授權取得行政權的行政機構、公務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行政主體具體通過公務員行使行政職權。公務員的公務行為的結果歸屬于相應的行政機關,而其非公務行為的結果應由自己承擔責任。
②行政相對方。也稱之為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
(2)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質財富、行為和精神財富等。
(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的總和。
(四)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的概念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職權和履行行政職責而實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2.行政行為的分類
(1)以行政行為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范圍為標準,可分為外部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
(2)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3)以行政行為受法律規范調整的程度為標準,可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4)以行政主體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該行政行為為標準,可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應申請的行政行為。
(5)以決定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的數目為標準,可分為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行政行為、多方行政行為。
(6)以行政行為是否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
(7)以行政行為的表現方式為標準,可分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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