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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的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①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③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④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⑤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⑥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此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
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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