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物權法律制度
一、 物權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是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利,即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物權和債權構成了市場經濟社會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物權是和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民法關于物權和債權的規定構成了商品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則。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人和財產的結合表現為物權,當財產進入流通領域之后,在不同主體之間的交換則體現為債權。主體享有物權是交換的前提,交換過程則表現為債權,交換的結果往往導致物權的讓渡和移轉。雖然物權與債權的聯系十分密切,但物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和債權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物權是絕對權
物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絕對權是與相對權相對的概念,是指權利的主體特定,而義務主體為權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權利,又稱為“對世權”。作為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的物權的義務。債權則不同,它只是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因此債權是相對權,又稱“對人權”。
2.物權屬于支配權
物權的權利人不必依賴他人的幫助就能行使其權利,從而實現自己的利益。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據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權利,無需他人給予協助,更不需征得他人的同意。而債權則與物權相反,債權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所以債權必須有相對的義務人給予協助方可順利實現。
3.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的設定采用法定主義
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而且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的占有為權利象征。動產質權、留置權亦以占有為權利象征,不動產則以登記為權利象征,而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設立債權亦不需要公示。另外,債權特別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道德,則可以根據其意思設定債權,還可依法自己決定債的內容和具體形式。
4.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
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物權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對物質資料的占有關系,所以,物權的標的是物而不是行為。物權的標的在范圍上是十分廣泛的,但都必須是特定物。因為如果物沒有特定化,權利就無法確定,權利人也無從行使其權利。此外,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必須是獨立物和有體物,而不可能是行為。而債權的標的可因債權的種類不同而各不相同。債權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涉及物。在債權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只有在債務人交付財產以后,債權人才能直接支配物。
5.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
(1)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權利,依法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而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債權的標的物在沒有移轉所有權之前,債務人非法轉讓并由第三人占有時,債權人不得請求物的占有人返還財產,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違約責任。
(2)物權的優先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是指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于同一物上時,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數個物權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兩個方面:①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在“一物二賣”的情況下,如果后買者已完成了物權的公示,而先買者未完成物權的公示,則后買者取得的所有權優先于先買者的債權。債務人破產或被強制執行時,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上存在著擔保物權,則該擔保物權優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權,擔保權人可就該物優先受償,而當債權人破產時,如果存在著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的,則有別除權,第三人對強制執行可提起執行異議。應當注意,物權優先于債權并不是絕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簡稱《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此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物交付后的租賃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或其他物權的設定而受到影響。②同一標的物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或性質相同的物權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權。例如,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后,再在該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的優先效力依抵押權登記的先后確定,在行使抵押權時,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優先受清償。債權不具有這種對內優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個債權,各個債權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債權人在依法受償時都是平等的。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和物權公示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得喪變更及其保護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地創設。
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①物權種類法定化。非經法律準許,當事人不得創設新類型的物權。例如,法律規定動產質權必須移轉占有,則當事人不得設立不移轉占有的動產質權。②物權內容法定化。物權制度的所有內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例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即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種用益物權,其具體的內容直接由國家的法律加以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隨意改變法律規定的內容。③物權效力法定化。即物權的法律后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例如,設立抵押權時,該權利從何時開始生效,須依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以后才能生效,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協議加以設定。④物權的變更規則法定化。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取得、變更和消滅物權。由于物權具有的特殊性質,決定了物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方可實現。例如,房屋的所有權變更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過戶變更登記方可實現,否則即使交易雙方已經通過協商達成了一致意見,也不能導致所有權的轉移。⑤物權保護方法法定化。物權保護方法和債權保護方法均為法定的物權的保護方法。當物權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依法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保護自己的權利,法律未加以規定的救濟措施,即使雙方當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2.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一權原則,即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于同一標的物上。
一物一權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一個特定的標的物上只有一個所有權。根據一物一權原則,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物,集合物原則上不能成為一個所有權的客體,而只能成為多個所有權的客體。物權的客體僅為獨立的特定的物。共有,就是指數個人對一個物享有一個獨立所有權,而不是每一個共有人各自都有一個獨立的所有權。②同一物上不得設有兩個以上相互沖突和矛盾的物權。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數個不相矛盾的物權。例如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時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設定數個不相矛盾的擔保權等。
3.物權公示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對物權的享有與變動均應采取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方式的原則。《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這是物權法關于物權公示基本原則的法律規定。物權的排他性決定了物權的變動會產生排他的效果,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物權的變動規定公開的行為方式。
物權公示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①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規定。為防止不同人對同一物的爭奪,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必須明確規定物權公示的方法,只有合法所有人均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對外進行物權公示,才能使所有的第三人明確物的所有權歸屬情況。②物權公示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定。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普通的動產一經交付,便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后果;不動產的轉讓一經辦理登記手續,便發生該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后果。
正因為法律對物權公示有著嚴格要求,所以很多不動產物權變動往往需要等待登記公示之后才能發生物權效力,因此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一房二賣”的現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公民購買預售的住房時,由于預售當時并無條件辦理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所以訂立預售合同之后,購房的公民仍然無法防止開發商將同一房屋以更高的價格賣給他人。因為購房人訂立預售合同之后,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請求權,而不是房屋的產權,一旦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先購房人可能最后只能主張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而無法獲得指定的房屋,這對先購房人來說是很不公平的。為了防止這種情況一再發生,我國《物權法》建立了“預告登記”制度。
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請求權而進行的不動產登記,該項請求權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在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這種登記是不動產登記的特殊類型。《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傳統的不動產物權登記都是針對現實的不動產物權進行登記,而預告登記所登記的,不是不動產物權,而是目的在于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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