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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種類: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國家集體自然資源使用權、典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養殖捕撈權等。
3.法律特征:
(1)用益物權是具有獨立性的他物權
(2)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用益物權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收益
(3)用益物權具有使用的目的
(4)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
(5)用益物權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該不動產
(二)幾種具體的用益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1.主體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農村的屬于國有的土地、草原、灘涂、荒地、山嶺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資源
3.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用益物權。
4.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排他性,是一項獨立的物權。
5.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出讓或劃撥的方式:
(1)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2)劃撥是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沒有期限的限制。
土地承包經營權指由公民或集體組織,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生產活動,依照承包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1.承包經營合同是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依據。
2.主體是公民或集體組織。
3.客體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
宅基地使用權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從而對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1.屬于集體所有。
2.主體是公民,主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3.客體是集體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
4.必須遵循法定的申請程序,經過批準后方可取得。
5.受國家保護
地役權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1.地役權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的一種權利。
2.地役權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
3.地役權是按照合同設立的,且是書面形式。
【注意】相鄰關系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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