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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開放式基金的募集與認購
一、開放式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程序:申請、核準、發售、備案、公告
(二)募集申請
文件項目與封閉式基金基本相同,但部分文件在具體內容上有所不同。如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草案中應包括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程序等。
(三)募集申請的核準
中國證監會 應當自受理封閉式基金募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四)募集期
管理人應自收到核準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發售。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日開始計算,不能超過3個月
(五)發售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可委托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其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
開放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六)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總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第44條的規定,并具有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⑵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200人。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書面確認之日,基金合同生效。管理人應在收到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失敗,管理人應承擔責任:①以固有資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②在基金募集期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開放式基金的認購
(一)開放式基金的認購渠道
管理人可委托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代為辦理
我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
(二)開放式基金認購步驟:開戶{基金賬戶、資金賬戶}→認購{一般情況下,認購申請提交后不可撤銷}→確認
(三)開放式基金的認購方式【前端收費、后端收費】
基金認購費率統一以凈認購金額為基礎收取,相應計算公式:
認購費用=凈認購金額×認購費率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四)開放式基金的認購費率
股票型基金大多在1%~1.5%左右,債券型基金<1%以下,貨幣市場基金一般不收取認購費
(五)最低認購金額與追加認購金額
我國開放式基金的最低認購金額一般為1000元,一些基金對追加認購金額有最低金額限制,而另一些基金沒有此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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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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