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
一、[知識點]基金監管概念和特點
基金監管的概念:
1.基金監管,依據監管主體范圍的不同,可以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
2.廣義的基金監管是指政府機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基金機構內部監督部門以及社會力量對基金市場、基金市場主體及其活動的監督或管理。
3.狹義的基金監管專指政府基金監管機構基金相關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基金監管特征:
1.監管內容具有全面性;
2.監管對象具有廣泛性;
3.監管時間具有連續性;
4.監管主體及其權限具有法定性;
5.監管活動具有強制性。
二、[知識點]政府基金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
①制定有關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行使審批、核準或者注冊
②辦理基金備案;
③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予以公告;
④制定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⑤監督檢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況;
⑥指導和監督基金業協會的活動;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證監會對基金業的監管措施:
1.檢查:屬于事中監管方式,有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2.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查處基金違法案件的基礎。包括對相關資料的查詢復制、相關賬戶的查詢凍結等。中國證監會在調查取證中,有權對可能被毀損的文件封存。
3.限制交易:中國證監會調查內幕交易案件時可以限制被調查的當事人買賣證券;限制當事人買賣證券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4.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僉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5.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對調查或者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三、[知識點]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具備的條件
1. 有《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 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持股25%以上) 應當符合相應要求,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
4.法人形式主要股東,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自然人形式主要股東,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 000萬元人民幣,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
5. 基金從業資格人員達到法定人數。至少15人具備從業資格。
6.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7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8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9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證監會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上述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知識點]對基金托管人業務行為的監管
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①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②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③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設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④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⑦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⑧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申購、贖回價格;
⑨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⑩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基金托管人監督義務: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義務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五、[知識點]基金同應當包括的內容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稱和住所;
(3)基金的運作方式:
(4)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5)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6)基金份頡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7)基金份頡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么中華會計網 校
(8)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 .
(9)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報酬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11)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 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13)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4)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
(15)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6)爭議解決方式;
(1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六、[知識點]對公開募集基金銷售活動的監管
基金銷售適用性監管:
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的內容
①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的方式和方法;
②對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進行設置 、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③對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④對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進行匹配的方法。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監管:
1.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包括:
①公開出版資料;
②宣傳單、手冊、信函、傳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發的與基金銷售相關的公告等面向公眾的宣傳資料;
③海報、戶外廣告;
④電視、 電影、廣播、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廣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信資料
⑤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2.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需經高管人員檢查出具合規意見,自公布5日內報證監會備
3.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了解基金的具體情況。
對基金銷售費用的監管:
1.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或者公告中載明收取銷售費用的項目、條件和方式,在招募說明書或者公告中載明費率標準及費用計算方法。
2.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投資人提供增值服務的,可以向基金投資人收取增值服務費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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