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基金利潤
基金利潤是指基金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一)基金利潤來源
基金收入是基金資產在運作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收入。
基金收入來源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投資收益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資產估值引起的資產價值變動作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1.利息收入
(1)債券利息收入
(2)資產支持證券利息收入
(3)存款利息收入
(4)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收入
2.投資收益
投資收益是指基金經營活動中因買賣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等實現的差價收益,因股票、基金投資等獲得的股利收益,以及衍生工具投資產生的相關損益。
(1)股票投資收益
(2)債券投資收益
(3)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收益
(4)基金投資收益
(5)衍生工具收益
(6)股利收益
3.其他收入
(1)贖回費扣除基本手續費后的余額
(2)手續費返還
(3)ETF替代損益
(4)基金管理人等機構為彌補基金財產損失而付給基金的賠償款項
4.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指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并于估值日對基金資產按公允價值估值時予以確認。
(二)與基金利潤有關的財務指標
1.本期利潤
(1)本期利潤是基金在一定時期內全部損益的總和,包括記入當期損益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該指標既包括了基金已經實現的損益,也包括了未實現的估值增值或減值,是一個能夠全面反映基金在一定時期內經營成果的指標。
2.本期已實現收益
本期已實現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是將本期利潤扣除本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反映基金本期已經實現的損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潤
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為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部分的孰低數。
(1)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潤的未實現部分為正數,則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的金額為期末未分配利潤的已實現部分;
(2)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潤的未實現部分為負數,則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的金額為期末未分配利潤(已實現部分扣減未實現部分)。
4.未分配利潤
未分配利潤是基金進行利潤分配后的剩余額。未分配利潤將轉入下期分配。
知識點、基金利潤分配
(一)基金利潤分配對基金份額凈值的影響
基金進行利潤分配會導致基金份額凈值的下降,但對投資者的利益沒有實際影響。
(二)封閉式基金的利潤分配
1.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潤的90%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得低于面值。
4.封閉式基金只能采用現金分紅。
(三)開放式基金的利潤分配
1.我國開放式基金按規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約定每年基金利潤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利潤分配的最低比例,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2.開放式基金的分紅方式有兩種:
(1)現金分紅方式:是基金分紅采用的最普遍的形式。
(2)分紅再投資轉換為基金份額:
分紅再投資轉換為基金份額是指將應分配的凈利潤按除息后的份額凈值折算為新的基金份額進行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默認為采用現金方式,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分紅再投資。事先沒有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四)基金份額的分拆、合并
1.基金份額分拆是指在保證投資者的投資總額不發生改變的前提下,將一份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拆成若干份,每一基金份額的單位凈值也按相同比例降低,是對基金的資產進行重新計算的一種方式。
2.基金份額分拆可以降低投資者對價格的敏感性,有利于基金持續營銷,有利于改善基金份額持有人結構,有利于基金經理更為有效地運作資金,從而貫徹基金運作的投資理念與投資哲學。
3.基金進行分拆也可以降低基金單位凈值,事實上基金的分拆類似于基金分紅中紅利再投資的模式。
4.基金分拆和基金分紅的區別:
一是選擇現金分紅方式的投資者在獲得現金分紅的同時,其所擁有的基金份額并不發生改變。
二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基金分紅有大量的現金流出,基金的資產規模也會發生改變。
三是基金分紅時機的選擇與基金分拆時機的選擇有所不同。
(五)貨幣市場基金的利潤分配
1.對于每日按照面值進行報價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將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為紅利再投資,并應當每日進行收益分配。
2.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
3.貨幣市場基金每周五進行分配時,將同時分配周六和周日的利潤;每周一至周四進行分配時,則僅對當日利潤進行分配,節假日的利潤計算基本與在周五申購或贖回的情況相同。
知識點、投資者買賣基金產生的稅收
(一)機構投資者買賣基金的稅收
1.增值稅
(1)機構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應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但機構投資者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
(2)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2.印花稅
機構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暫免征收印花稅。
3.所得稅
(1)機構投資者在境內買賣基金份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個人投資者投資基金的稅收
1.增值稅
個人買賣基金份額的行為免征增值稅。
2.印花稅
(1)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暫免征收印花稅。
(2)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予內地基金份額,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暫不征收印花稅。
(3)對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予香港基金份額,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印花稅稅法規定執行。
3.所得稅
(1)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買賣股票差價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所得稅。
(4)個人投資者從封閉式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按現行稅法規定,應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
(5)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6)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7)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該香港基金在內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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