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第三章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2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3情況嚴重的,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4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1基坑支護和降水工程2土方開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裝工程5腳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做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的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應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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