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歷年考試的重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 —2001)規定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適用區域劃分及年限劃分、分時段的鍋爐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鍋 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燃煤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 限值以及有關煙囪高度和監測的規定等。
1 ?術語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指自鍋爐煙氣出口處或進入凈化裝置前的煙塵排放濃度。
煙塵排放濃度:指鍋爐煙氣經凈化裝置后的煙塵排放濃度。未安裝凈化裝置的 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即是鍋爐煙塵排放濃度。
自然通風鍋爐:自然通風是利用煙囪內、外溫度不同所產生的壓力差,將空氣 吸入爐膛參與燃燒,把燃燒產物排向大氣的一種通風方式。釆用自然通風方式,不用鼓、引風機機械通風的鍋爐,稱之為自然通風鍋爐。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狀態的煤為基準,測定的灰分含量,亦稱“應用基灰分”, 用“Aar”表示。
過量空氣系數: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消耗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用“a” 表不。
2. 適用范圍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 —2001 )分年限規定了鍋爐煙氣中煙 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和單臺出力大于45.5 MW (65t/h)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 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鋸末、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 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3. 區域劃分及年限劃分
該標準中的一類區、二類區和三類區相應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 1996)中所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
該標準中的“兩控區”是指《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 關問題的批復》中所劃定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范圍。
該標準按鍋爐建成使用年限分為兩個階段,執行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I時段是指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鍋爐,II時段是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鍋爐(含在I時段立項未建成或未運行使用的鍋爐和建成使甩鍋爐中需 要擴建、改造的鍋爐)。
4. 一類功能區新建鍋爐的規定
一類區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
按照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該標準中適用的 鍋爐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禁止在一類功能區內新、擴建污染源的規定。
5. 煙囪高度的規定
新建的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 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3-27規定執行。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大于28 MW (40t/h)時,其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45 m。新建鍋爐房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 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 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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