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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規定
第6條: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13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按照資格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范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對評價結論負責。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經頒發資格證書的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名單,應當定期予以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14條 建設單位可以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任何行政機關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上述規定表明:
(1)國家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2)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3)建設單位自主選擇或者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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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